拘役所

拘役所

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拘役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專門關押被判處拘役刑罰犯人的場所。在我國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執行。附近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監獄、勞改隊或留在看守所内執行。對留在看守所執行的拘役犯,也應與未決犯分管分押;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組織他們參加生産勞動,并對他們進行認罪伏法教育。拘役所由公安機關管轄,由所長和一定數量的幹警組成,設若幹職能機構。但是全國的拘役所都在2005年後由公安部發文統一取消了。
    中文名:拘役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取消時間:2005年 改革:并入看守所 地位: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内容

公安部關于做好撤銷拘役所有關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9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刑罰,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和任務。但是,長期以來,拘役所設置極不規範,缺乏執法和管理依據,并且基礎設施條件差、安全系數低,影響了拘役刑罰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由于被判處拘役罪犯的數量相對較少,單獨設置拘役所難以形成關押規模,緻使拘役所普遍以關押留所服刑罪犯為主,名不符實。為全面規範對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執行工作,公安部決定,撤銷拘役所,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撤銷辦法

摘掉現有拘役所牌子,人員、編制等原則上并入當地看守所。其中,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月均押量在100人以上,具備較好羁押監管條件的,可以改為看守所。基礎設施條件符合《看守所建築設計規範》和《看守所建設标準》要求,并有駐所武警的,可以同時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隻能關押留所服刑罪犯。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妥善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務、進度以及各部門的職責,充分考慮并妥善解決可能出現的機構設置、人員安置、改建、擴建等問題,确保這項工作穩妥、順利進行。合并到看守所的拘役所原有警力全部并入看守所。

(二)加強工作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監管業務指導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導看守所做好管理工作的銜接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安置等相關工作,防止發生事故,确保安全。要圍繞對被判處拘役罪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安全防範和執法管理水平,保證拘役刑罰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三)抓住機遇,加強看守所基礎建設和經費保障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以此為契機,主動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申請專項經費,改善看守所的基礎設施條件,調整在押人員經費标準。需要新建看守所的,要盡快立項并啟動建設工作。沒有駐所武警的看守所,要立即報告省、自治區政府,申請兵力。

(四)按時完成撤銷工作。各地撤銷拘役所的工作應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具體實施情況報公安部。

公安部

撤銷時間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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