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條件n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n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n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n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n
(一)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n
客體要件n
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隻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n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内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裡包括兩層含義:n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n
(2)是具有執行内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于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n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并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n
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n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标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财物、加害親屬、揭露隐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吓執行人員,轉移、隐藏可供執行的财産,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裡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隻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n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财産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确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采取隐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财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于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n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n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n
(一)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nn
本罪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4、5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nn
1、被執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nn
2、被執行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拒不執行,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主體。nn
3、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害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故實際上不是拒不執行行為,而是妨害執行行為,隻因這種行為是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服務,從屬于拒不執行行為,故以拒不執行犯罪論處。如果被執行人不構成該罪,而其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則以其他罪名論處。nn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n
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所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内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标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财物、加害親屬、揭露隐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吓執行人員,轉移、隐藏可供執行的财産,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裡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隻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nn
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财産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确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采取隐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财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于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nn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nn
1、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n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n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n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nn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n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第397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