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齊法則

拉姆齊法則

經濟學術語
拉姆齊法則是由劍橋大學經濟學教授弗蘭克·拉姆齊于1927年在其發表的《對稅收理論的貢獻》一文中提出的關于制定稅率的準則。即:“為了使稅收的超額負擔達到最小,稅率的制定應能夠使得每種商品需求量減少的百分比相等”。這種使超額負擔最小的稅叫做拉姆齊稅。
    中文名:拉姆齊法則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Ramsey Rule 前提:政府不能征收歸總稅 弊端:忽略收入分配 提出者:弗蘭克·拉姆齊 提出時間:1927年

基本思路

循經濟學中常用的邊際分析方法,不難發現,要想使對不同商品課稅所帶來的總體效率損失最小,隻有當從不同商品征得的最後一單位稅收所引起的效率損失都相等的情況下才行。也就是說,隻要從某種商品征得的最後一單位稅收引起的效率損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麼就還有可能通過改變征稅辦法降低效率損失,隻要适當降低該商品稅率,提高其他商品稅率,就能夠實現效率損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損失最小的原則可以表述為邊際稅收效率損失相等原則。

在這一原則下,可以使用代數方式,也可以使用幾何方式,得到拉姆齊法則的兩種表述,一種稱為逆彈性法則,另一種稱為需求等比例遞減法則。

逆彈性法則

當各種商品的需求相互獨立時,對各種商品課征的各自的稅率應與該商品自身的價格彈性成反比。

等比例遞減

對拉姆齊法則的另一種表述的政策含義更加簡明,它要求,為使稅收引起的效率損失最小,不同商品稅率的确定應使對兩種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減少。因此,做到效率損失最小并不要求對不同的商品課征統一的稅率,而是要求使不同的商品稅後需求量的變動比例能夠統一。

批評

拉姆齊法則對最優商品稅問題提出了極有價值的理論見解,但這并不表示它是完美無缺的。

主要的批評集中在它并沒有完全解決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損失研究中的各種遺憾,比如,它隻考慮了結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彈性确定最優稅率的問題,仍然沒有考慮商品之間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補的關系;也沒有專門處理閑暇這類商品的征稅問題;按照它的逆彈性法則,雖然可以更為準确地确定不同商品之間理想的相對稅率,但是,如果有一種無彈性的商品,該法則仍會贊同把所有的稅收都加到它頭上;而這樣一來,就又暴露了它的一個最為嚴重的問題,忽略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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