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

犯罪後自動投案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1]
    中文名:投案自首 關于:被人說服後去投案或在陪同下投案 目的: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詞目釋義

投案

投案,即自行前往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聽候處理。章裕昆《文學社武昌首義紀實》:“越二日,海鳴投案。幸得各報聲援,兩人均判徒刑一年半寝事。”柳青《創業史》第二部第八章:“我辦下啥錯事要到鄉上去投案?”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相關法規

《關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争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内,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五、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脫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脫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七、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适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八、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九、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将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并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人員,并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犯罪人員提供隐藏處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不得幫助其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員。如果查實,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凡在通告期間内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将堅決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并依法嚴懲。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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