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産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房産的他項權是指除産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産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
一般房産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内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注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項權證書也注明這些内容。根據擔保法,房産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注銷,該房産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産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詳細說明
項目:房屋他項權證
辦事依據:
一、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2、《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
二、他項權證注銷登記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提交的材料: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1、房地産抵押申請表;2、抵押人身份證;3、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未婚證明;4、借款抵押合同;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6、房屋評估報告書或抵押物價值協議書;7、委托辦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二、他項權證注銷登記1、他項權利注銷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3、他項權利證;4、銀行還款證明;5、委托辦理的,受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
受理地點:辦事中心建設窗口
辦事程序:
一、他項權利設定登記1、受理2、審核3、發證
二、他項權證注銷登記1、受理2、審核3、注銷
承諾事限: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3個工作日
二、他項權證注銷登記:即辦
收費标準: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1、按物價核定收費;2、地稅收取的印花稅5元/證。
二、他項權證注銷登記不收費
收費依據: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浙價費〔2002〕346号
辦理
申請程序
1、申請人持上述有關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廈辦證大廳受理窗口申請辦理,經辦人在審核
資料無誤後,出具《杭州市房産交易産權登記受理單》(以下簡稱“受理單”)交由申請人收執;
2、申請人在受理單
标注的領證日期之後攜“受理單”及身份證明原件到産權繳費窗口繳費後在産權發證窗口領證。如審批未通過,另行通知。
辦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物權法》、《浙江省城市房屋産權産籍管理條例》、《房屋登記辦法》
申請材料
一、需提供的資料
(一)必須提供的資料:
1、杭州市房地産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表原件;
2、杭州市房産檔案館查檔證明原件;
3、登報聲明《房屋他項權證》遺失作廢的公告(需在《杭州日報》上刊登);
4、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校對原件);
5、抵押權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況說明;
6、抵押人為個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如為共有房産(包括夫妻共有房産),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抵押人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校驗原件),無法提交原件校驗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複印件加蓋公章并附具結書;抵押權人為個人的,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并出具介紹信、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注:二代身份證反面也需複印。
(二)若委托辦理還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為個人,提供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2、委托人為單位,受托人為本單位職工,提供單位委托書原件及該職工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3、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産登記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委托書,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其他根據有關規定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認證的;
4、委托有中介資質的房地産中介公司辦理,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原件及經辦人的房地産經紀人資格證、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填寫說明
(一)房屋他項權證号:房他證字第号。
“房他證”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簡稱。
“字”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區(縣)名稱。
“号”前空位填寫區(縣)房屋他項權發證的順序号。
(二)房屋他項權利人:他項權利為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抵押權人;他項權利為地役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地役權人。
(三)房屋所有權證号:填寫房屋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證号。
(四)房屋坐落:他項權利為抵押權的,填寫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項權利為地役權的,填寫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項權利種類:填寫抵押權或地役權等他項權利。
(六)債權數額:屬于一般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屬于最高額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最高債權額”。
(七)附記:填寫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設定最高額抵押的,應在附記欄中注明;地役權登記的,需役地房屋坐落應在附記欄中注明。
(八)其餘事項與《房屋所有權證》填寫說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