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

征信機構

金融類第三方機構
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獨立于信用交易雙方的第三方機構,專門從事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工作,出具信用報告,提供多樣化征信服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等。征信機構是征信市場的支柱,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是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擴大市場交易規模的必要前提。沒有征信機構承擔的社會功能,社會信用很難充分發揮作用。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中文名:征信機構 外文名:Creditrating agency 别名: 性質:從事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機構 其他屬性:特殊行業

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内,履行對轄區内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六條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标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第七條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系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拟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後公示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一)拟設立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

(二)拟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拟設立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60日内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有利于征信業公平競争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經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一條個人征信機構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個人征信機構拟變更資本、主要股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變更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個人征信機構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經進行充分論證;

(二)最近3年無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第十四條個人征信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個人征信機構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财務會計報告;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拟設立分支機構的3年業務發展規劃、市場分析和經營方針等;

(四)針對設立分支機構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風險防範措施;

(五)個人征信機構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六)拟任職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曆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個人征信機構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變更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個人征信機構營業場所的顯着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九條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五)業務範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六)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

(七)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包括已經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内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條個人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拟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拟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将許可證繳回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不繳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收繳。

第二十一條企業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拟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拟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首批

央行2015年1月5日,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機構做好為期六個月的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這意味着,這八家機構或将成為我國首批商業征信機構。培育社會征信機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等一系列方針政策的重要舉措,對于規範發展征信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具有積極意義。按照通知要求,包括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鵬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誠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誠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道征信有限公司在内的八家機構,要嚴格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進行準備和完善,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到依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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