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廣東省管理局
指導和監督市、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雙随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468号)和《廣東省民政廳推廣随機抽查機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廳于2021年6月至7月開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會組織“雙随機一公開”檢查工作。[1]
    中文名: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地區:廣東省 類别:管理局 職能:制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方針

局主要職能

(一)制定我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性民間組織的名稱核準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三)負責全省性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省涉外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五)負責民政部委托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

(六)負責對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有關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間組織财務、人事、稅收、社會保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

(九)負責民間組織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承擔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指導、協助民間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負責民間組織評估工作,指導民間組織完善内部治理,加強能力建設;

(十二)監督管理民間組織的活動,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違法違紀行為;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負責牽頭和協調民間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五)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十六)指導和監督市、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工作。

内設處主要職能

綜合處

1、負責局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規劃、計劃和總結的起草、公文流程、檔案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的服務和各項決定的落實督辦工作;

3、負責局内黨群工作和自身建設;

4、負責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負責起草地方性民間組織管理政策法規;

6、負責局綜合調查研究工作;

7、負責局政務信息編發和宣傳工作;

8、負責局機要保密和後勤保障工作;

9、負責局信息化和民間組織數據庫建設及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10、負責組織開展民間組織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

11、指導和監督市、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執法監察工作;

12、負責民間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執業規劃、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

13、負責受理對民間組織的投訴和舉報,負責案件的受理、審理和移交有關方面查處;

14、起草行政處罰文書;

15、組織案件的聽證、複議舉證和應訴工作;

16、負責執法工作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和上報;

17、檢查監督民間組織執行政策法規情況;

18、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查處涉外民間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19、負責查處本省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20、負責查處和取締未經登記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非法活動的組織,以及查處已撤銷但仍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

21、負責查處未經登記的網絡上的民間組織違法活動;

22、負責牽頭和協調民間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

23、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24、負責對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

登記管理一處

1、研究拟定本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名稱核準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3、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4、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開展評比、表彰、達标活動和涉外交流活動的審核備案工作;

5、指導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6、負責指導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開展黨建、自律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7、負責民政部委托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

8、負責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的業務接待和政策咨詢工作;

9、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相關政策的調研起草工作;

10、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的登記工作;

11、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和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會團體的日常管理、監督監察和年度檢查工作;

12、負責對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協調工作;

13、負責地方涉外社會團體屬地管理的指導工作;

14、負責聯系落實省加強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協助依法查處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違法違規行為;

16、指導和監督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開展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管理二處

1、研究制定本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核準和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3、負責對已受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現場考察、取證和核查工作;

4、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5、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網吧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7、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8、負責研究制定本省基金會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并組織實施;

9、負責全省基金會的名稱核準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10、負責全省基金會的日常管理、監督監察和年度檢查;

11、負責指導全省基金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規範管理;

12、負責承擔慈善類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

13、負責全省基金會的評估和财務審核工作;

14、負責民政部委托的在粵全國性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15、負責指導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開展黨建、自律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16、負責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17、協助依法查處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涉外基金會違法違規行為;

18、指導和監督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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