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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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網站
廣東教育局,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是省紀委、省監察廳的組成部分,受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工作以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為主。其工作範圍是:負責駐在單位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領導廣州地區的中央部(委)屬、省屬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全省教育系統和黨的關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高等院校黨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紀律監督;協助省委教育工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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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

辦公室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财務、資産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拟訂語言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範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内設機構

二、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設18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财務、資産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拟訂語言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範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指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内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拟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财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财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拟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财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曆證書管理工作;拟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指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拟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産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産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做好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拟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小學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小學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範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并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指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拟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拟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内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拟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标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拟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拟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财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财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産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産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産業工作。

(八)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拟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範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省教育廳審計室在省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挂牌。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對機關、直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對廳屬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教育系統有關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拟訂教育系統内部審計規章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拟訂。

多項教育新政

1、政府為外來工子女買學位

2、建立留守兒童服務制度

3、公辦學校跨地招生不超10%

4、義務教育學校消除大班額

學曆報考

當下社會,光有真才實學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很多朋友因一紙文憑與理想工作失之交臂,當然更談不上發揮自己的才華了。此時作為大專、中專、職校、高中畢業的您非常有必要報考學曆教育培訓提升自己的學自學考試最快可一年内考完所有考試科目并獲得學曆,網絡教育學制一般為2.5年,成人教育學制同全日制一樣。三者目前有函授、業餘、半脫産學習方式,主要是為了方便在職人員一邊工作一邊學習,在職人員在深圳學曆教育培訓規定期限内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的所有課程,完成實踐課程等環節(本科考生還需通過教育部公共課程統考及畢業論文設計或答辯),方可獲得相應學校的專本科學曆證書。學曆教育培訓不僅提高了在職人員的學曆和知識,對在職人士考研、考國家公務員、提職加薪、出國留學等也有很大的幫助。

學曆教育的類型

在我國現行的國民教育體系中,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曆證書除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外,還有以下四類:

遠程網絡教育

遠程網絡教育是一種新興的教育模式,自1999年以來,教育部批準如清華大學遠程教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遠程教育學院等68所普通高校學校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允許上述試點高校在校内開展網絡教學工作的基礎上,通過現代通信網絡,開展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對達到本、專科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高等教育學曆證書,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後,國家予以承認。

成人高校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校教育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業餘大學、職工醫學院、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普通高校的成人(繼續)教育學院(以下統稱成人高校)實行全國統一招生。

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曆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創立于1981年。自學考試已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軍隊系統和港、澳、台地區,是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不受性别、年齡、民族、種族、學曆、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

電視大學

電大開放教育是相對于封閉教育而言的一種教育形式,基本特征為: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取消和突破對學習者的限制和障礙。比如開放教育對入學者的年齡、職業、地區、學習資曆等方面沒有太多的限制,凡有志向學習者,具備一定文化基礎的,不需參加入學考試,均可以申請入學;學生對課程選擇和媒體使用有一定的自主權,在學習方式、學習進度、時間和地點等方面也可以由學生根據需要決定;在教學上采用多種媒體教材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等等。

學曆教育優勢

學費低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比普通高校一學年的學費要便宜許多;

國家承認學曆:自學考試的學曆受到國家的承認,自考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

國家認可:目前,已有43個海外國家承認我國自考文憑,這種認可包括學曆互認和學分互認;

寬進嚴出:不進行入學考試,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曆者可以直接入學,名額上不受國家計劃的限制;

自由選擇專業:考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愛好、特長和潛在能力,自由選擇喜歡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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