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理制

廣告代理制

傳播學術語
廣告代理制,指的是廣告代理方(廣告經營者)在廣告被代理方(廣告客戶)所授予的權限範圍内來開展一系列的廣告活動,就是在廣告客戶、廣告公司與廣告媒介三者之間,确立廣告公司為核心和中介的廣告運作機制[1]。
  • 中文名:廣告代理制
  • 外文名:
  • 别名:
  • 授予:權限範圍内開展一系列的廣告活動
  • 核心:在廣告經營中處于主體
  • 代理:全面代理廣告業務

曆史

廣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品交換的發端時代,曆史悠久遙遠,但是廣告行業卻是近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産物。由于交通運輸發達,市場不斷擴大;傳播事業發展,企業對推銷和廣告更加重視。

社會的分工,又使專門從事廣告副外長的廣告經營者,從商品流通領域中分離出來,逐漸形成一個獨立的行業。

在此之前,叫賣、招牌、招貼、店鋪等廣告,都是由企業(廣告主)自理的。由于報紙的産生,使媒介與廣告主分離,也就促使廣告代理人充當中間人的角色。廣告代理業的産生與發展,以美國最為典型,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版面推銷人福内·帕默([[Volney Palmer)是著名的第一位掙廣告傭金的人。1840年,他在費城為各家報紙兜售版面,主要是承攬城外客戶的廣告,向報紙出版商收取50%以下的傭金,在費城、紐約和波士頓開設辦事處。不久便有了更多的代理,傭金比率逐漸降低。

版面批發商1850年,出現了批發代理,喬治·羅畏爾(George Rowell)用先進低價向出版商購進大量版面,再以高價(零售價)分售給廣告客戶。他曾與100家報紙簽約,買下1個月的一欄版面,再以每行固定價格銷出這些版面。這是媒介套裝購買的起源。

創作服務1870年,作家查爾斯·貝茨(Charles Bates)開始為廣告主或其代理人寫作廣告。他的公司不僅撰稿,而且還将策劃、文案、美術結合起來,強調了廣告公司是廣告創意中心的概念。

這是由于各報刊成立廣告部,直接承攬廣告,媒介代理業務受到遏制,廣告公司因勢力導更新經營策略,讓服務重點轉向廣告主。

全面服務1875年,佛蘭西斯·艾爾(Francis Ayer)成立了艾爾父子廣告公司,确立了代理商與客戶的關系。廣告主同意通過艾爾公司投放其所有的廣告。

20世紀初,廣告代理業從媒介代理轉向為客戶全面服務。1917年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AAA)成立,确定15%為标準的代理傭金,廣告公司為廣告主進行廣告及其相關的服務。

至今廣告代理商仍然從其為客戶購買版面(或時間)的媒介那裡收取傭金,但設計制作成本及附加費一般是由廣告主出資。

80年代以來,國際廣告業在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均有了一些新發展,廣告業進入集團化、跨國化時期。全球範圍内推銷商品活動加劇,跨國經營的廣告主要求廣告代理的服務全球化、多樣化、專業化。

因此,廣告代理業隻用相應擴大,具備新技術,才能為跨國企業承擔全面、準确、快捷的世界性服務。如,英國薩奇兄弟公司,廣告營業額達75億美元,在28個國家有150多個辦事處。

同時,國家廣告代理業的多樣化、專業化也日趨發展。随着個人消費時代的來臨,大衆時常的細分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市場,廣告業必須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作出獨特的服務,因而提供專門性廣告服務的代理業不斷湧現,常見的有:創作"精品店”(Boutique)。

一些創作人員自己開辦"精品店”或創作室,偏重于創作功能。獨立媒介代理業。這些代理商專門于媒介計劃和購買,不負責廣告的設計制作。點菜式代理業(A La Carte Agency),又稱作組合性代理。

它們隻提供廣告主所需要的服務中的幾種用以創作和媒介計劃的部分,如發起新産品宣傳攻勢、包裝意念、CI計劃、推銷會等。

非大衆傳播的廣告代理。包括公關、調研、美術設計、促銷活動和直複廣告等。據有關設計,全球廣告消費中,非大衆傳播廣告占60%以上。

這是由于媒體的細分化,傳統媒介重要性降低,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更為有效。典型的是奧運會,它已成為體育、文化和市場營銷的多元化活動。

基本類型

(1)以日本為代表的東方模式:媒體代理

(2)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模式:商品代理

法律規定

對代理廣告業務有以下規定:

(1)代理廣告業務,系指廣告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且其經營活動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代理廣告業務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在确定的文選經營範圍中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廣告經營者。

不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廣告經營者,或雖然是廣告經營者,但廣告經營範圍中沒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不能代理廣告業務。

(3)廣告媒介單位,即新聞單位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可以代理同類媒介的廣告業務。

一是廣告媒介單位代理廣告客戶的廣告業務時,隻能代理在與其相同的媒介上發布廣告;

二是廣告媒介單位隻能代理與其相同的媒介單位承辦廣告業務。

(4)廣告業務代理費必須嚴格遵守《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即代理國内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0%;代理外商來華廣告業務,付給外商和國内代理者的代理費分别為廣告費的15%。

(5)代理廣告業務的代理人必須查驗廣告證明,審查廣告内容。

(6)廣告經營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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