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

法院審理書面材料
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确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1]
    中文名:庭審筆錄 外文名: 别名: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 類型:筆錄 地點:法院

基本概念

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确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内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将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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