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

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标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說明:《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
    中文名:工程質量事故 外文名:Engineering qualitative accident 别名:

事故定性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标準的規定,凡工程産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特點

1.複雜性

2.嚴重性

3.可變性

4.多發性

事故分類

分類标準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産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說明:《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号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發布);.《建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事故類别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标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産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于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于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緻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處理依據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處理方法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産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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