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号),設立省農業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中文名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總部所在地:安徽省 組織性質: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官員:孫正東,周世其

領導分工

主任:盧仕仁

黨組書記:盧仕仁

黨組成員、副主任:陳衛東

黨組成員、副主任:王華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強

黨組成員、總農藝師:湯高平

黨組成員、省農機局局長:胡剛

副巡視員:梁仁枝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市委、市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工作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綜合協調;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市委、市政府關于落實中央和省農業、農村工作宏觀政策措施,具體實施意見的制定和有關農村工作的文件、領導講話以級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參與籌備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有關農村工作的重要會議,并督促、協調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二)研究拟定全市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研究拟定全市農業産業政策,引導農業産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産品品質的改善;組織起草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有關農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負責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全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參與全省農村稅費改革的指導工作。

(四)研究拟定農業資源産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建議和全省大宗農産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産前、産中、産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産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并發布農産品及農業生産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态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制定全省農業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報審及實施;指導全市農業教育培訓及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培訓。

(七)拟定地方農業各産業技術标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産業産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省内生産及流入省内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産品的登記;組織、監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負責農機安全監理、産品質量檢驗、鑒定、認證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修造、農機供油和維修網絡建設工作。

(八)指導全市農墾企事業場、直屬企業改革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産、财務、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九)承辦農業有關涉外事務,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農業委員會設14個職能處(室、局):

(一)辦公室

協助處理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信息、宣傳、督查、保密、信訪、檔案、保衛及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人事處

承辦委機關并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建設,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鑒定、勞動工資統計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三)财務處

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财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負責财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實施;管理委管各項資金;指導直屬單位的财務管理,監督管理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産和政府采購。

(四)政策法規處

負責國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組織農村政策調研,研究提出農業各産業法規、規章及政策,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規中涉農條款提出審核意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工作;協調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及隊伍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

(五)發展計劃處

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拟定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拟定農業産業政策,協調農業産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主要農産品和重要農業生産資料的進出口建議;按管理權限,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

(六)市場信息處

研究拟定大宗農産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大宗農産品和重要農業生産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組織指導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協調農業生産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拟定農業各産業的地方技術标準及産品質量标準;指導農業各産業産品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産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組織農業統計,負責農村經濟運行狀态分析,預測并發布農業各産業産品及農業生産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

(七)科技教育處

研究拟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的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社團工作,組織協調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及農民體育工作。

(八)外事外經處

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态;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按管理權限,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組織實施出口創彙農業。

(九)農業産業化指導處

研究拟定并組織實施農業産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産前、産中、産後一體化發展;承擔農業産業化省級龍頭企業集團認定及農業産業化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省農業産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農村經營管理處

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和農民負擔及農村集體财務、資産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村經濟收支統計和對農民收入與負擔情況的監測;指導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十一)農業局

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戰略、規劃、計劃建議,指導種植業生産及結構調整,研究提出并組織落實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産資料的儲備、安排;組織化肥、農藥、農膜、種子等産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和進出口審查,指導農業植物内檢工作。

(十二)畜牧局

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戰略、規劃、計劃建議,指導畜牧業生産及結構調整,研究提出并組織落實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協調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實施畜産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承辦種畜禽、獸藥、獸醫醫療器械、牧草種子和獸用生物制品的登記和進出口審批;負責飼料行業重大技術改造和審發生産許可證工作。

(十三)漁業局

研究提出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戰略、規劃、計劃建議,指導漁業生産及結構調整,組織漁業經濟統計;研究提出并組織落實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态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産品加工、流通;拟定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範和技術标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漁船檢驗及魚藥藥政藥檢工作,實施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十四)農村能源辦公室

依法監督管理農村能源,研究制定并指導實施農村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研究推廣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新技術;指導農業生态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生态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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