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少卿

官職名
大理寺少卿,官職名。[1]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曆代因之,清為大理院。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獄案件審理。曆史上的大理寺少卿有黃鑒、夏時正、貴賢等。
    本名: 别名: 字: 号: 所處時代: 民族族群: 出生地: 主要作品: 主要成就: 中文名:大理寺少卿 性質:官職名 地點:大理寺 類型:官署名

發展曆史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疑獄重案。漢景帝時改廷尉為大理,北齊時始設大理寺,為掌管刑獄的中央機構。隋唐以下多沿其制。明清時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在大九卿之列。卿以下設少卿、寺丞、評事等職,掌審谳平反刑獄及其政令。又,古代司法之官于棘樹下審訊案情,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複舊。北齊定制,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土,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炀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複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

詳細信息

太常寺,掌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下設諸祠廟、太樂、鼓吹、汾祠、太醫、太蔔、郊社、廪犧八署

諸祠廟令1人從六品下掌祠廟開關、灑掃、釋奠諸禮儀。

太樂令2人從七品下掌調鐘律,以供祭飨。

鼓吹令2人從七品下掌鼓吹之節。

汾祠令1人從七品下掌享祭灑掃之制。

太醫令2人從七品下掌醫療之法,其屬官有醫師、針師、按摩師、咒禁師,皆經考試選用。

太蔔令1人從七品下掌蔔筮之法。

郊社令1人從八品上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

廪牲令1人從八品下掌犧牲粢盛之事。

光祿寺,掌朝會、祭祀等酒醴、膳羞之政

下設太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

太官令2人從七品下掌供祠宴朝會膳食。

珍羞令1人正八品下掌供祭祀、朝會、賓客之菜肴。

良醞令2人正八品下掌供酒醴。

掌醢令1人正八品下掌供醬醋之物。

鴻胪寺,掌賓客及兇儀之事,凡四夷君長或外國使者來朝,本寺負責登記,區分其等位并安排朝見事儀。朝廷高級官員或外州都督、刺史卒于京師者,本寺負責其兇禮喪葬之具。

下設典客、司儀二署,分掌本寺事務。

宗正寺,掌天子宗族及外戚之事

下設陵台、崇玄二署

陵台令掌守衛宗廟山陵。

崇玄令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女冠(女道士)戶籍及齋醮諸事。道士女冠在隋及唐初隸鴻胪寺,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改隸宗正寺。

衛尉寺,掌儀仗兵器與帳幕供設。凡天下兵器,入京師者,皆籍其名數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會,則供其羽儀、節钺、金鼓、帷帟、茵席之屬。

下設有武庫、武器、守宮三署

武庫令2人從六品下掌掌兵械收藏,實際上隻不過是供儀仗所用而已。

武器令1人正八品下掌在外使用的儀仗兵器,用畢納于武庫署。

守宮令1人正八品下掌各種場合下的帳幕供設。若祭祀、巡幸時,則設王公百官之位。吏部、兵部、禮部試貢舉人時,則供帷幕。

太仆寺,掌廄牧、辇輿之政

下設乘黃、典廄、典牧、車府四署及諸牧監

乘黃令1人從七品下掌供給天子車辂并擔負馬匹的馴馭之法。

典廄令2人從七品下掌飼養馬牛,給養雜畜。

典牧令3人正八品上掌諸牧雜畜給納以及酥酪脯臘之事。

車府令1人正八品下掌王公以下之車路以及馴馭之法。

上牧監1人從五品下凡馬五千為上牧監,馬三千為中牧監,馬不及三千為下牧監,掌牛馬之生育及牧養。

中牧監1人正六品下

下牧監1人從六品下

太府寺,掌财貨、糧食貯藏與貿易諸事。凡四方貢獻、百官俸秩皆歸其出納。

下設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

兩京諸市令1人從六品上掌财貨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僞輕重。

常平令1人從七品上掌掌倉糧平籴。

左藏令3人從七品下掌錢帛。

右藏令2人正八品上掌珍玩。

司農寺,掌倉儲委積及農林園苑管理之事。凡京都百司官吏祿廪、朝會、祭祀所需錢物,均由司農寺負責供給。

下設上林、太倉、鈎盾、導官四署及諸倉、諸湯、諸屯、兩京宮苑養殖以及專管竹葦種植的司竹等監

上林2人從七品下掌苑囿園池,種植果蔬,以供朝會、祭祀以及尚食諸司日常所需貨物。

太倉3人從七品下掌國家糧食儲藏。

鈎盾2人正八品上掌供應祭祀、朝會飨燕賓客所需之薪炭、鵝鴨、蒲蔺、阤池薮澤之物。

導官2人正八品下掌米麥等糧食的再加工。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是九寺唯一不下設監的寺。

大理卿1人從三品大理寺主官

大理少卿2人正四品卿之助

大理正2人從五品下掌據刑法科條參議用刑之輕重,若大理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大理卿、少卿不在時,由大理正代行其職。

大理丞6人從六品上掌掌一般刑獄的判處。

大理司直6人從六品上掌出使受理州府疑案。他們若是承制推訊,到地方去便具有欽差大臣的高貴地位。

大理評事12人從八品下

大理主簿2人從七品上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

大理獄丞2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管理囚徒。

人員配置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窦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本寺不複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谳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禦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甯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複習學官六。九年,诏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滞,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诏:“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诏依舊供報。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之,清改為大理院。正四品文官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複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并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曆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于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

大理寺所掌為“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

文獻記載

《新唐書.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複于中書、門下。”

《明史.職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

《中國古代法律史知識》:“唐朝以大理寺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司法行政,禦史台主管監察。”又“明清在中央以三法司為理刑機關:刑獄歸刑部,糾察歸都察院,而大理寺卻成了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審判權歸刑部掌握,這一點上與唐宋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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