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經特定程序制定的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
基金會章程,是基金會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1]
    中文名:基金會章程 外文名: 别名: 制定部門:基金會 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 性質: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

基金會章程的特點

1)穩定性基金會章程是基金會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内穩定地發揮其作用,如須更動或修訂,應履行特定的程序與手續;基金會章程,是基金會基本的辦事準則,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輕易變動。

2)約束性基金會章程需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試用)

說明

一、根據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範文本。

二、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旨在為基金會制定章程提供範例。

三、基金會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适當補充。

四、“〖〗”内文字為制定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基金會。

〖基金會命名應當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衆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币萬元,來源于。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基金會理事人數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第十條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協商确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用私人财産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應注明: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應注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次〖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财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别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财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内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本條适用于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由境外人士擔任的基金會。〗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内地居民擔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内地的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緻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财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理事長的其他職權和秘書長的職權從以下選項中确定,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拟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拟訂基金會的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财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财産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可選項:組織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會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姓名或名稱。〗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非公募基金會無此項〗、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拟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本條适用于公募基金會。〗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财産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财産;捐贈協議明确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财産主要用于: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财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财産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财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将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财産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财産,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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