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

國際避稅

經濟領域術語
國際避稅(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際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納稅主體)和征稅對象(納稅客體)進行的課證。因此要規避稅收,就要避免成為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
    中文名:國際避稅 外文名: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發生地點: 避免:成為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 屬于: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行為

概述

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别,以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跨越稅境,通過課稅主體與客體的轉移或不轉移來減輕國際稅負的行為。

意義

對于國際避稅,一般需要通過有關國家為國内稅法或稅收協定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完善稅收法規或增強管理手段等措施,來杜絕稅法漏洞,防範和制止避稅行為的出現。

主要方式

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借用或濫用有關國家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利用它們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的納稅義務,不納稅或少納稅。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類:

1.轉讓定價避稅。

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地壓低中國境内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和轉讓無形資産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分配标準,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國境内關聯公司銷貨、貸款、服務等收入或費用分配标準,使中國關聯公司的利潤減少,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地區)的關聯公司。

2.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

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該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該國技術水平,在該國或确定範圍内,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财産可以不必納稅或隻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3.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着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作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适用的優惠條款。目前中國已同8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然而國際避稅活動是無孔不入的,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的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這種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還将随着中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而産生。

4.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是在互聯網與傳統信息技術系統相結合的背景下産生的相互關聯的動态商務活動。在實現了書寫電子化、信息傳遞數據化、交易無紙化、支付現代化的同時,也引起了審計環境、審計線索、審計信息的儲存介質、審計的技術方法、審計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變化。而這些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确區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5 改變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跨境遷移,或者在一國境内避免成為該國居民,以改變相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從而實現規避目标的方式。

産生的原因

跨國納稅人面對激烈競争的國際市場,在利益機制的驅使下,不斷加強生産經營管理,降低生産耗費,同時千方百計避稅,精心研究有關國家的稅收法規制度,利用各國稅收上的種種差異減輕稅負,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的途徑。除上述主觀原因之外,還有可使跨國納稅人國際避稅成為現實的客觀原因,具體表現在:

1.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

如一些國家稅負重,一些國家稅負輕;有些國家稅制不公平;如稅收管轄權的不同運用,各國征稅的客觀依據不一以及稅率水平、稅率形式的不同。

2.各國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辦法的差異。

不同的方法會使納稅人稅負失衡,像國際上常用的免稅法、抵免法以及饒讓抵免法等。

3.各國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稅因素的差異。

由于各國稅務當局及其官員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會導緻納稅人的稅負不同,産生國際避稅。同時,并非所有國家都認為國際避稅是需要打擊的行為。避稅在一些國家被認為就是逃稅,而在另一些國家則被認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為。有些國家正有意或無意地提供被其他國家反對的避稅機會,吸引跨國納稅人前去投資經營或從事其他活動。

反制措施

(1)對自然人利用移居國外的形式規避稅收,有的國家規定,必須屬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認,方可脫離與本國的稅收征納關系,而對“部分的”和“虛假的”移居則不予承認。如德國規定,納稅自然人雖已失去本國居民身份,但仍有經濟聯系的,應連續對其征收有關的所得稅,視其為特殊的“非居民”;

(2)對法人利用變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規避稅收負擔,有的國家對法人的國際轉移給予有條件的允許。荷蘭曾規定,準許本國企業在戰時或其他類似禍害發生時遷移到荷屬領地,而不作避稅處理,但對于其他理由的遷移,一般認為是以避稅為目的,而不予承認,仍連續負有納稅義務。

上一篇:十問李開複

下一篇:北京戶口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