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福建調研并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衆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
王岐山指出,紀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圍繞“四種形态”,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
具體
“四種形态”為:
第一種:黨内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态。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隻能是極少數。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态”重新進行了定義。
第七條黨内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态;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即第一條: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态。
第二條: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第三條: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第四條: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