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權行為

商标侵權行為

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用相同商标
商标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處商标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餘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注冊商标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中文名:商标侵權行為 外文名:infringement upon trademark 别名:

合理使用

注冊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不能作為商标侵權行為查處。

表現形式

假冒或仿冒行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标與原告的注冊商标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标與原告的注冊商标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标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銷售侵犯商标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隻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隻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标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标标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

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标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标;二是撤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标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标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

4.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标使用,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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