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特定任務的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授予警銜,警司及以下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或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授予,警督、警監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主要任務是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査、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查活動等。
    中文名:司法警察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judicial police 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職責:維持司法秩序、保護司法安全 所屬:司法機關 别稱:法警

标志服飾

司法警察着99式人民警察制服,佩帶人民警察警銜肩章。胸标字樣為“法院”或“檢察”,臂章長城上方字樣為“法院”或“檢察”。警号為六位數字,前兩位代表省,中兩位代表所在的地市,後兩位為法警本人編号。

司法警察證件由人民警察證和工作證構成,人民警察證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制,其内頁警徽下方字樣為“法院”或“檢察”。司法警察工作證由所在單位制作。

認識誤區

監獄、勞動教養管理

機關是我國的刑罰執行機關,這些機關的人民警察進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為,行使司法行政權利,雖然他們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樣,但這不是代表他們是司法警察,而是說明其上級管理部門是司法行政機關(即司法部、司法廳(局)),所以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屬于司法警察類别。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幹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此為設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據。

改革

為切實解決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規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和職權,規範人員管理機制”,将司法警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第一批60個項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項改革的牽頭單位,中央組織部、中央編制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六家中央機構為協辦單位。

在2011年7月15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第10次專題彙報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職責權限和人員管理機制做了專題彙報,現相關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正在推進中。

權力職責

行使權力

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證審判、檢察場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強制執行等行為中行使的是對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司法行為的輔助性職能,是警察權在司法程序中的體現。

職權規範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本條授權除公安機關外的其他警察機關有權規範本系統人民警察職權,并非某些人所謂兩高法警條例違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二)執行傳喚、拘傳;

(三)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參與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七)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八)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衆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

國外

美國司法警察隸屬司法部,負責保護聯邦法庭、運輸囚犯、抓捕逃犯、保護證人、查封财産等職責,工作性質相當于我國的刑事警察,與之擁有類似職責的還有英國、法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和澳門地區的司法警察。俄羅斯司法警察隸屬于司法部,負責保障各級法院的秩序,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作出的裁決,是執行工作警務化模式的代表國家之一。

相關政策

鑒定費用标準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從司法部了解到,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國31個省(區、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鑒定收費标準,為保障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

“按照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可以按照标準收取服務費用。”鄧甲明介紹,但司法鑒定服務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老百姓缺乏議價的能力,隻能被動接受定價,所以,司法鑒定服務不能實行市場價,必須由政府定價,以保障老百姓利益。

新收費标準的制定着重解決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如文書筆迹鑒定按标的額收費導緻收費水平高的問題,與2009年司法部、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标準相比,多數省(區、市)都下調了按标的額比例收費的标準。

2017年11月,司法部印發《關于嚴格準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從嚴格準入、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等三個方面系統性提出了12項措施,被稱為“雙嚴十二條”,也再次要求嚴查違規收費行為。

四川、陝西、湖北等地先後出台相關政策,将司法鑒定援助制度化,維護經濟困難群衆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17年,全國司法鑒定行業完成援助案件30860件,共減免鑒定費用5391.52萬元,以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

“2015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被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範圍;随後,司法部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台一系列文件,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各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陸續登記一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為環境損害訴訟活動提供專業支撐。不久前,司法部出台《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的實施意見》,針對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11省市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提出具體舉措。”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圍繞服務大局,司法鑒定制度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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