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曼

博斯曼

比利時足球運動員
博斯曼生于1964年,10歲加入了比利時著名的列日标準俱樂部。1986年他正式與該俱樂部簽約,成為一名職業球員。[1]博斯曼曾是比利時國家青年隊隊長,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員,加盟列日隊後心情一直不愉快。為了生存,博斯曼隻好于1992年2月加盟法屬留尼旺的聖丹尼斯隊。
    中文名:博斯曼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出生地: 畢業院校: 身高: 體重: 運動項目: 所屬運動隊: 專業特點: 主要獎項: 重要事件: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4年 職業:足球運動員

簡介

RFC列日隊與敦刻爾克隊就博斯曼轉會問題達成協議,後者向RFC列日隊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4萬美元。若一年後正式轉會,則需另支付16萬美元的轉會費。後來,RFC列日隊自行更改條件,将轉會費提高到100萬美元,使該協議成為一紙空文。同年7月,仍然不肯與RFC列日隊簽約的博斯曼被該俱樂部按比利時足協的規定,處以“無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隊以外任何球隊踢球”的處罰。這樣博斯曼成了無家可歸的人,他不願再為RFC列日隊踢球,後者又不許他為别的球隊踢球。

博斯曼曾是比利時國家青年隊隊長,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員,加盟列日隊後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尋求轉會不成又面臨俱樂部封殺的情況下,博斯曼決定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

起訴

1990年8月,博斯曼一紙訴狀将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一起告上了法庭,控訴轉會制的荒謬,使他永遠失去了球員的黃金時期,要求賠償他1000萬美元。

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博斯曼積極與比利時之外的俱樂部聯系,努力推銷自己。他後來找到了法國的另一支乙級隊聖康坦隊,對方的條件是博斯曼必須在這場官司中獲勝。然而,RFC列日隊暗地裡向聖康坦隊施加壓力,阻止他們收留博斯曼。

1990年11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勝訴,博斯曼終于能夠從當年的12月到次年的5月在聖康坦隊踢球。可是,聖康坦不服輸,他們提出上訴,但列日高級法院裁定一審判決有效,并向歐洲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歐洲法院闡明歐洲聯盟内勞工可以自由流動的概念。

1991年6月,博斯曼合同期滿,沒有别的工作可做,隻能領取救濟金,無奈之下又将RFC列日隊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據《羅馬條約》裁定歐洲足聯有關球員轉會制度不合法,結果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三家聯合向比利時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來勢洶洶。

為了生存,博斯曼隻好于1992年2月加盟法屬留尼旺的聖丹尼斯隊,這是一支名不見經傳的球隊,但博斯曼别無選擇。

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隊在博斯曼轉會敦刻爾克隊時進行了非法幹涉。法院表示,今後的審議屬于違反《羅馬條約》的範疇,因此特意委托總部設盧森堡的歐洲法院進行。

9月,博斯曼結束了在留尼旺島的踢球生涯,回到比利時。他既找不到新球隊接納他,又沒法領取救濟金,生活非常艱難。熬到1993年5月他才在比利時的丙級隊沙勒瓦奧林匹克隊找到一份差事,勉強糊口。他邊踢球邊打官司。

1994年5月,博斯曼轉會到丁級隊維斯隊。他已經顧不上什麼級别的球隊了,隻要能糊口就行了。由于他一心想着打赢與RFC列日隊的官司,他的心思并沒有集中在踢球上,所以成績也不理想。就這樣他度日如年。

1995年3月,比利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歐洲足聯、比利時足協和RFC列日隊的上訴。歐洲足聯不服,采取了多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向歐盟部長理事會施加壓力,希望他們能幫助歐足聯維護對球員的管理權;另一方面,歐足聯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誠意,提出以800萬法郎私了。

至此,經過媒體渲染,博斯曼成了全球矚目的新聞人物,他橫下一條心将這場官司進行到底。

與此同時,歐洲法院受比利時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這起球員轉會導緻的官司。博斯曼案再起波瀾。1995年6月歐洲法院聆聽了博斯曼對轉會過程的陳述。博斯曼除痛斥列日隊自私、目無法紀之外,更痛斥歐洲足聯轉會制度的不合理性。他正氣凜然,要向歐洲法院讨個說法,讨回公道。9月,博斯曼的主律師、歐洲法院的總顧問卡·奧·倫茲向歐洲法院建議,裁定歐洲足壇現行的轉會制度以及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倫茨說:“歐洲共同體通過的法律規定,嚴禁限制人流動的自由。而限制球員轉會實際上是違反了這項法律,合同期滿的球員可以自己尋找新的俱樂部而不應該再付給原來的俱樂部任何賠償。”

倫茨在歐洲法律界一言九鼎,他的這番話引起了強烈反響。歐洲足聯及各國足協官員都惶惶不可終日,着急地等待着歐洲法院的判決。

11月初,歐洲足聯為了向歐洲法院施壓,聯合了49個會員國足協主席的簽名,要求歐洲法院支持歐洲足聯。因為一旦博斯曼勝訴,歐盟下屬的15國中的18個足協與世界其他所有足協将産生分歧,在組織辦法上将各行一套,不利于管理。

12月13日,歐盟委員會競争策略專員卡雷爾·範米耶特表示足球是一項經濟活動,理應受到歐盟内部市場規定的約束。歐盟是在歐洲共同體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有統一貨币、統一外交政策的歐洲國家聯合體。該聯合體采取三權分立,歐盟部長會議、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分别為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歐盟内部實行勞工流動自由化和農業保護政策。

卡雷爾·範米耶特專員的這番講話實際上代表歐盟對博斯曼事件表了态。

兩天後的12月15日,歐洲法院做出了判決,裁定現行的轉會費制度與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此判決為最終裁決,不得上訴。此案再交回布魯塞爾法庭,由該法庭判決博斯曼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

起訴獲勝

1995年12月15日成了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曆史意義的一天,也成了歐洲足球史上裡程碑式的日子。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三流球員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将勢力強大的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都告倒了,實行了幾十年的外援上場名額限制和轉會費制度都被裁定為非法的。

歐洲足聯與歐洲法律的較量以歐洲足聯的失敗而告終。判決下達後,歐盟立即介入了此事。12月22日歐盟委員會根據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歐洲足聯立即接受這項判決。歐足聯還想做最後的抵抗,但歐盟的政治家們不為其左右。1996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給歐洲足聯下達了最後能牒:歐足聯必須在6周内接受歐洲法院有關“博斯曼事件”的裁決。

影響

2月19日,歐洲足聯決定接受歐盟的要求,廢除外援上場名額的限制及現行的轉會制度。這等于同意了歐盟關于“歐洲足球無權淩駕于歐盟法律之上”的觀點。在歐盟看來,“職業足球”是一項經濟活動,隻有遵守歐盟的有關法規才能被視作合法的經濟活動。有趣的是,國際足聯在這件事情上一開始也曾聲援歐洲足聯,但最終還是在歐洲法院的裁決面前低下了頭,體育與政治的較量始終是政治占上風。實際上對足球影響最大的是政治。

“博斯曼事件”給歐洲足壇帶來了許多不良的影響,有錢的俱樂部可以随心所欲地買進世界級的球星,而财政拮據的俱樂部則隻能以三流球員為主,貧富差距拉大,競争越來越不公平。球員的雙重國籍問題,合同期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歐洲各國足協相應作了調整,歐盟内部球員轉會不受此判決影響,對歐盟國家以外的外援上場的數量仍然做了限制,并沒出現外援占絕對多數的情況。另外對球員轉會仍然收取轉會費。

在歐洲法院做出裁決的當日,博斯曼對記者說:“在宣判的當晚,我根本無法意識到這一判決将會給歐洲足球帶來什麼影響。”

博斯曼法

歐盟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決。法案出台後,歐盟範圍内的球員開始加速流動,小俱樂部的球員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滿加盟豪門。

博斯曼法案同時禁止歐盟成員國本地聯賽及歐洲足協在比賽限制非本地球員的數目,但不包括非歐盟的球員在内。

  

具體法則

俱樂部和球員最長的合同為期5年

二十八歲以下球員(不包括二十八歲)自從簽定合同的當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護,之後兩年可随時接受其它俱樂部的出價,而這時他一旦答應加盟新球隊,那麼新球隊将支付一個相當于他剩餘合同上的工資作為賠償。

二十八歲(包括)以上球員的相應的保護期為兩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後半年屬于合同結束階段,任何俱樂部隻要能夠給出該球員滿意的合同,那該球員将可以在合同最後半年結束之後自由轉會去新的俱樂部而新俱樂部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給原俱樂部。

這是合同上的一點說明。還有關于歐洲十六歲以下青訓合同:合同隻能一年一簽,并且可以自由轉會去其它俱樂部,而新俱樂部則要支付給原俱樂部一筆賠償金,以鼓勵青訓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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