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

勞動者權益

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的所有者
勞動者權益(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指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系中,憑借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1]
    中文名:勞動者權益 外文名: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别名:

詞語定義

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系中,憑借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對拖欠工資行為最嚴厲的處罰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标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确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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