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制度

漢語詞語
制度(拼音:zhìdù),漢語詞語,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同時它也是一個管理學名詞,指的是人們為了相互的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1]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中文名:制度 外文名:institution 拼音:zhì dù 近義詞:軌制 詞性:名詞

詞語釋義

基本解釋

(1)[system;institution]∶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管理貨币制度

(2)[order]∶一定曆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以他們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3)[style]∶式樣;規格

引證解釋

1.所謂在一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孔穎達 疏:“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财,不害民也。”宋 王安石 《取材》:“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必也習典禮,明制度。”魏巍 《壯行集·春天漫筆》:“他沒有看到,存在幾千年的剝削制度的消滅,就是大公平。”

2.制訂法規。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漢書·嚴安傳》:“臣願為民制度以防其淫。”孫中山《軍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創制權,由人民以公意創制一種法律,此則異于專制時代,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也。”

3.規定。

唐元結《與何員外書》:“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異于制度。”《續資治通鑒·宋孝宗隆興元年》:“尚書省奏:‘永固自執政為真定尹,其繖蓋當用何制度?’金主曰:‘用執政制度。’”

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絲弦戲《空印盒》第十場:“與他去了制度!”

5.制作。

唐趙元一《奉天錄》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氣,宜制度為壘,以備非常。”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溫,當歸活血,怎生制度?”

6.謂制作方法。

宋朱彧《萍洲可談》卷二:“東坡在黃州,手作菜羹,号為東坡羹,自叙其制度。”

7.規模;樣式。

《史記·孝武本紀》:“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曉其制度。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東周列國志》第三回:“洛邑為天下之中,四方入貢,道裡适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興築,号曰東都,宮室制度,與鎬京同。”清韓泰華《無事為福齋随筆》卷上:“此鈴金質堅鍊,制度渾樸。”範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一章第三節:“他自己乘坐高四層的龍舟,蕭皇後乘坐制度較小的翔螭舟。司農卿韋弘機作宿羽、高山、上陽等宮,制度壯麗。譯為:司農卿韋弘機營建宿羽、高山、上陽等宮殿,制作的規格雄壯華麗。

9.制度。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夾谷,齊景公先在,設立壇位,為土階三層,制度簡略。”清吳偉業《遇南廂園叟感賦八十韻》:“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揚,袈裟寄靈谷,制度由蕭梁。”一本作“制度”。清李漁《憐香伴·歡聚》:“你們隻管掌燈随我老爺走,漢家自有制度。”

基本含義

簡介

制度(Institution),或稱為建制,是社會科學裡面的概念。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廣泛應用到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的範疇之中。

制度是一種人們有目的建構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會帶有價值判斷在裡面,從而規範、影響建制内人們的行為。例如如果我們把選舉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話,不同地方的選舉制度,規則都有不同,制度主義者便會解釋這是不同社會對選舉價值觀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結果。倘若一個社會認為應該表達多元聲音,重于執政效率等其他價值觀的話,那麼選舉制度便會傾向設定于有利表達多元聲音(例如:代表制),多個黨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應民意支持而被選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個盲點,就是難以解釋制度改變的原因。多年來不同學者均嘗試加以解釋,如社會上規範性價值觀的改變、人們的行為互動、曆史的因素會導緻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終難以充分解釋政治現象。

制度宏敞

1、制度最一般的含義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

2、“制度”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内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

3.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管理貨币制度

4.一定曆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以他們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5.式樣規格,制度宏敞,理論思想。

理論思想

古典主義

以往對于制度的理解隻局限于組織而言,可是在現代的社會科學分析框架内,已可指涉到社會上一些非組織形式的規則,如:憲法等。在六十年代,舊制度主義在學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組織的實際運作,而這種分析是帶有價值判斷的,學者通過分析,希望找出一個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實證論、理性選擇理論所質疑。

新主義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幾位學者(如:Goodin)的改進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會科學的诠釋,被稱為新建制主義。新建制主義強調環境如何影響制度的改變,其理論主要對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對制度的理解,隻限于以組織作為分析單位;新制度主義則以規則作為建制的分析骨幹,故此便不限于以組織為單位了。重視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隻局限于實質上的運作程序與規則,新制度主義則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對個體的影響,如某組織内群衆對領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強調制度之間的差異性。以往帶有價值判斷,新制度主義則強調對建制内價值的批判。以往認為制度是獨立運作,新制度主義則認為制度間是唇齒相依,例如一個政府部門,便受到擔當議會角色的建制所監察。有學者認為新制度主義将所有形式與非形式的規則都被列為分析框架,導緻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這種分析框架以内,無法解釋現象的顯着性。

規範性主義

此派學者認為制度的形成是規範性價值影響的結果。不同的社會都會有不同的價值,這就會導緻制度迥異,而制度亦會随社會的變遷而變更。

理性選擇論

認為制度的規則,會影響個體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學者認為制度提供的環境,會令個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達成目的為最終手段。而個體亦可以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變,以求達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曆史主義

以曆史作為分析框架,認為制度的構成是曆史的産物,蘊含曆史性的權力分配。不同的曆史事件,會導緻建制的改變。

基本定義

制度即規程,是指在一個社會組織或團體中要求其成員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

本質

首先,制度是以執行力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對個人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執行力為前提的,即有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實施,否則制度的約束力将無從實現,對人們的行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規範作用。隻有通過執行的過程制度才成為現實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沒有被用來劃線、測量,它将無異于普通的木條或鋼闆,隻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現實的标尺。

其次,制度是交易協調保障機制。從人類的發展曆程來看,制度是一個随着集體、社會的産生而産生的概念,舊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系統的形成是看不見手式的,又是設計式的;新制度經濟學就制度起源有契約論說和博弈均衡說,但無論如何制度都是社會的産物。在魯賓遜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為都隻受自己意願的支配,不需要也沒有執行力來保障任何約束和規範他行為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度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魯賓遜式的生産活動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協調或判決,或人們就具體問題達成共識,或以成文的方式規定下來,當再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依據前例或既定的原則、方式來處理。這樣,漸漸地一系列協調機制便産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執行力來約束各交易主體,消除信息不對稱,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而這正是契約論說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過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說制度實質上就是一種交易的協調保障機制。

最後,制度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從交易過程來看,人們彼此間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們各自都有什麼資源,也就是進行産權的界定。“廣義地講,産權就是受制度保護的利益。”是對資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産權的界定,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權利的授予,也包括責任的限定,直接關系到人們的成本與收益,是一種行為主體之間相互博弈或競争的結果。然而産權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費成本,因此這個博弈結果需要以某種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即契約或制度确定下來,以保障之後的交易能夠按着前期博弈結果進行。

由此可見,契約與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權利分配和義務分攤的指導作用,而事實上契約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較特殊的一種,隻是相對來說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隻針對單次的交易;而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多是長期的,調節範圍一般是較廣的,對于同類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适用的,所以産權界定後一般會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來,即産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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