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職稱

職稱考試
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确執行有關的财經方針、政策和财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财務會計工作;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曆。
    中文名:初級會計職稱 外文名: 别名: 考試科目:《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依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考試科目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别計算考試成績。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才可取得初級資格證書。

考試要求

初級資格考試全部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在計算機上進行。試題、答題要求和答題界面在計算機顯示屏上顯示,考生應使用計算機鼠标和鍵盤在計算機答題界面上進行答題。

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财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财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初級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曆。

報名手續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曆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于規定期限内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後,發給領取準考證的憑據。

報名流程

首次報考人員:

登錄網站—>報考人員必讀事項—>接受網上報名協議—>選擇報考省份—>查看報名流程—>填寫報考信息、照片上傳—>生成報名注冊号—>打印報名表、單位蓋章、考生簽字—>到報名點審核、驗證、交費—>領取報名回執表—>報名結束

非首次報考的考生(前一年參加過職稱考試并有通過科目的考生):

登錄網站—>報考人員必讀事項—>接受網上報名協議—>選擇報考省份—>查看報名流程—>填寫報考信息、照片上傳—>生成報名注冊号—>打印報名表、單位蓋章、考生簽字—>到報名點交費(跨級報考的需要審核、驗證)—>領取報名回執表—>報名結束

考試教材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定教材由财政部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通常考試報名時可在當地報名點預訂或領購。

2012年全國統一的考試教材為“财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兩本教材分别由“ 經濟科學出版社”和“中國财政經濟出版社”出版。在考試報名前想提前購買教材學習的,也可先到當地新華書店、财經書店、圖書大廈、考試書店購買上一年的教材,待新教材出版後再盡快換成新教材。

新教材出版前,用最近一年的舊教材提早複習,可以争取到更充分的備考時間,紮實基礎。教材的新增與變化部分往往是出題概率比較大的考點,所以教材變動較大的年份和科目最終一定要用新教材應考。

注意事項

通常考試報名時,會發給領取準考證的憑據,上面寫明領取準考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通常考前一個月左右(詳情請留意本網考試資訊),到指定地點領取準考證時,還會發給印有考場具體位置及乘車路線的小條。建議考生及時領取并妥善保管相關憑據(和畢業證、會計證放在一起,就不易丢失),提前熟悉準考證上的各項要求和考場所在位置,做好考前準備。準考證最好一直保留到成績查詢和領取合格證之時。

考場設置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确需在縣設置初級資格考場的,須經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

合格标準

初級會計資格考試每門滿分100分,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标準均以考試年度當年标準确定,一般為60分及格。各科目每類試題每小題得分均在試卷中規定。評分均按試卷及标準答案和評分标準的規定執行。

根據财政部發布的《關于2010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題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會考1号),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每類試題及每小題分值均在試卷中規定。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為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塗,否則,答案無效。

計算分析題、簡答題、綜合題為主觀試題,必須用黑色、藍黑色、藍色字迹簽字筆、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上規定區域答題,否則,答案無效。

實行網上評卷的地區,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塗,主觀試題必須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簽字筆在答題卡上規定區域答題,否則,答案無效。

“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下每小題若幹備選答案中,有一項或多項備選答案是符合題意的正确答案,全部選對得滿分,少選得相應分值,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其他類試題評分原則與往年相同,按相應标準答案和評分标準規定執行。 其中“判斷題”每小題判斷正确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證書辦理

每年成績下發後,當地财政局和人事局會公布辦理相關證件時間,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去辦理即可,一般是在8月下旬到九月下旬左右。領證時請攜帶本人準考證、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張。各地具體情況以當地财政局或者人事局的通知為準。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财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暫行規定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财會11号)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别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标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曆,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隻可聘任會計員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财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财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曆。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曆,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别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财政部負責拟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财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确定合格标準。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财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該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财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财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别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内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僞造學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曆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适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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