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術語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内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及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内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于非訴訟程序。[1]
  • 中文名:公示催告程序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英文名:procedure of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 依據:當事人的申請
  • 特點: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 單位:人民法院
  • 類型:非訴訟程序

申請條件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态,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内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丢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内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

申報權利程序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系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緻,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系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确權。

惡意啟動

票據持有人為規避票據款項支付義務或達到其他目的而故意在票據并未遺失、被盜等其他不具備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申請條件的情況下,虛構公示催告程序申請條件,啟動公示催告程序的行為。就惡意者的身份而言,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對申請主體的嚴格規定,實施該行為的人為票據持有人或與票據持有人利益有重大關聯的人。

票據持有人此種情形下一般都是謊稱票據發生了遺失或被盜,為防止産生損失而申請法院啟動公示催告程序。而利害關系人之所以能夠覺察到票據權利受到影響往往并非因為法院的對外公告而是票據款項的支付人拒絕支付票據款項。因為法院一旦受理公示催告申請,首先需要通知支付人暫停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實務中申請人惡意啟動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并非一定要達到某種法定的後果,其目的往往故意擾亂票據利害關系人馬上獲得票據利益。

規避方案

對于票據權利人而言,為防止出現惡意公示催告程序影響票據權利及時取得的行為,應當規範企業内部的票據管理。拿到票據後及時行使票據權利。

對于對方已經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據權利人可以結合該票據相關的業務追查出惡意啟動者的真實身份。同時票據權利人可以采用合法手段取證涉嫌惡意啟動公示催告程序的行。例如與原票據持有人之間的票據交付記錄,相關的業務單據等均可以作為追究程序惡意啟動人法律責任的依據。

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票據權利人不僅就票據款項本身行使合法的票據權利,還可以同時要求程序的惡意啟動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特點

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争議;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除權判決依催告申請人再次申請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階段适用獨任制,但進入除權判決階段則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适用的範圍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我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彙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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