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又稱過戶租賃或船殼租賃。
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按夏季載重噸每月或30天向租船人收取租金,将“光船”在一規定的期限内交與租船人自由使用的一種租船業務。光船租賃船舶由租船人聘用的船長、輪機長、船員等,成為租船人的雇傭人員。租船人對船舶有與其自有船舶相同的經營與管理權利,但一切費用與開支均由租船人負擔。租船人對船舶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态,進行正常和必要的維修和保養。
光船租賃實際上也是定期租賃的一種,但它與一般定期租船的相同之處是兩者均按時計算租金。不同之處是光船租賃的船舶所有權在租期内由船舶所有人移至租船人手中,即租船人成了船舶所有人。
船長、船員都是租船人的雇傭人員。在一般的租船業務活動中采用這種方式的比較少。
主要特點
- 标的船舶為沒有配備船員的“光船”。
2.承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并負擔船員的工資等。
3.承租人負責船舶的調度、營運并負擔除船舶保險之外的一切費用。
4.合同中通常訂明船舶擔保物權問題、船舶設備儀器如何負擔等條款。
5.承租人為了方便營運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租期内更改船殼油漆顔色、煙囪标志、船名、國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