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益

債權人權益

金融學術語
債權人權益是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産的要求權,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就是企業将來應歸還債權人的債務,會計上稱之為負債。
    中文名:債權人權益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金融學 概念: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特點:有确定的償付日期

定義

流動負債指企業在一年内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内需要償還的債務合計,其中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和應交利潤等。長期負債是會計分錄的内容,是指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1年内到期的長期負債在資産負債表中列入短期負債。

不同

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雖然都是對企業資産的要求權,都是兩個會計要素,都是反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但兩者又有着本質的差别。

區别在于所有者權益是剩餘權益,在償還了債權人權益後,剩餘部分才是所有者權益。債權人權益是企業債權人對企業全部資産的要求權;而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者對企業淨資産的要求權。可見,債權人對企業資産的要求權優先于所有者。當企業進行清算時,在支付了破産、清算費用後将優先用于償還負債,如有剩餘資産,才能按比例返還所有者。

債權人權益是負債,企業存續期間内須償還;所有者權益是資本。企業存續期間内不償還。

影響因素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主要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其中,債權融資是上市公司調整财務結構和股權獲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在調整财務結構和實現股權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常常以犧牲債權人利益為代價。因此,深入分析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對怎樣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地說,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包括股權的支配作用、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現行債權處理政策導向、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和債權人權益保護觀念陳舊五個方面。

一、股權對債權起支配作用。

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當上市公司向債權人借入資金後,兩者便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即債權人(委托人)與債務人(代理人,為簡化,假設不考慮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摩擦)之間關系。

當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一旦進入上市公司,債權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權,股東就可以通過經營者為自身利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在發生财務危機時尤為突出。這是因為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資産具有優先但固定的索償權,而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上市公司剩餘資産具有無限的索償權。

“有限責任”給予股東将上市公司資産交給經營者而不必償付全部債務的權利,“無限索償權”給予股東獲得潛在收益的最大好處。或者說,有限責任使借款人對極端不利事态(如破産)的損失事有最低保證賠款人的收益不可能小于零),而對極端有利事态所獲取的收益沒有最高限制。

這種損益不對等分配使得股東具有強烈的動機去從事那些盡管成功機會甚微但一旦成功将獲利豐厚的投資活動。如果投資成功,債務人将受益可觀;如果投資失敗,債權人将承擔大部分損失,其結果是财富從債權人手中轉移給了股東,而風險則轉移給了債權人。

特别是當上市公司出現财務危機、面臨破産的時候,上市公司股東就會采取轉出資金或分發現金紅利的形式保護自身利益,有的會選擇特大風險的投資項目投資,盈利了對股東有利,虧損了則虧的是債權人,這會使上市公司陷入更為嚴重的财務危機。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債權人處于不平等地位,股東擁有主動權,而使權人是被動的,即股東支配債權,是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客觀存在。

二、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上市公司是以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為主要特征的,而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股東)和擁有經營權的經營者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主體。因而可以将兩者統稱為雙元控制主體。

上市公司雙元控制主體的存在,體現了上市公司“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特征:一方面是鼓動對經營者的控制,因為股東擁有對經營者的評價和任免權,同時也決定着其報酬的高低,因此可以說經營者是在股東的控制之下進行經營的:另一方面,雖然股東擁有上市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但在經營過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實際上為經營者所擁有,股東必然依靠經營者“盡心盡力”地工作才能實現其資本的擴張和企業價值的增加,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東又受到經營者的牽制和控制。

三、現行債權處理保護股權的政策導向。

在中國,最能體現債權處置保護股權的現行政策導向是财政部于1998年6月發布企業會計準則—一并已實施的《債務重組》。在市場經濟競争激烈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财務狀況發生困難,導緻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

特别是對于一些st類上市公司和Pt類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對于改善這些公司不合理的債務結構,減輕其債務負擔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又避免了破産程序費時耗資,社會震蕩等消極因素。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産程序相比,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幹預程度較低;與破産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征形成鮮明對比。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發生财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入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定義中的“讓步”,是指債權入同意發生财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将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讓步是債務重組的重要特征。讓步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

應用

貫徹公司自治理念的認繳登記制不會影響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不論認繳登記制本身還是與之相配套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均能更好地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最低注冊資本制度所起的資本擔保作用收效甚微,作為市場準入門檻存在有悖公平原則;司法機關不可僅根據公司資本顯著不足而否認其獨立人格。股東意定出資期限不影響股東的出資義務,公司資不抵債時應賦予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請求權;強制驗資程序的廢除仍要求股東出資真實,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制度,對出資真實的認定還可能加重股東責任。

股東意定的出資期限或認繳出資額客觀不可行,則屬于《合同法》第52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此時股東出資責任宜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加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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