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書

但書

學術用語
法律條文中,于本文後,說明有例外情況或某種附加條件的文字。因句首常冠以"但"字,故名。亦借指正文之外附帶的說明。[1]在一個條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的這種結構的條款當中,如用但是這個連接詞來表示轉折關系的,則從但是開始的這段文字,稱“但書”。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條文中,當同一條款的後段要對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補充或限制規定時,往往使用“但是”一詞,“但是”以後的這段文字被稱為“但書”。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國刑法。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中文名:但書 外文名:proviso 别名: 運用:“法律但書”與“非法律但書” 出處:《刑法》

定義

但書(proviso)

“法律但書”與“非法律但書”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也運用得非常廣泛,但運用中稍有不慎便會出現一些偏差。若從法律法規出發,認真分析并研究總結但書句與非但書句在使用過程中的一些特點,有助于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及其理解。

“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提,是法律免責的特别條件,合同中也是如此。

合同法中有很多這樣的條款,都是這樣理解的:

以為例,其條款中的“但書“多是對前段内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補充規定。主要包括如下情況:

1、與前段構成限制關系。如《刑法》第73條

2、與前段構成例外關系。如《刑法》第13條

3、與前段構成補充關系。如《刑法》第37條

法律中“但書”

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條文中,當同一條款的後段要對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補充或限制規定時,往往使用“但是”一詞,“但是”以後的這段文字被稱為“但書”。隻有準确的理解”但書”在刑法條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領會刑法條文的意義。

與前段表示相反的關系。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該條文中“但書”之後的部分所規定的與前部分相反。

與前段表示例外的關系。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國刑法。

對前段表示限制關系。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該條文中的“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限制。

對前段表示補充關系。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該條“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補充。

由此可見,“但書”在不同的條文中表達與前部分不同的關系,對“但書”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領會立法意圖和刑法精髓;同時在解釋和适用刑法時,不可忽略“但書”的作用,應準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條中“但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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