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商品

代銷商品

代委托方銷售的商品
代銷商品是商業企業接受外單位的委托,代委托方銷售的商品。接受委托代銷商品,應事先與委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确規定代銷商品的品名、數量、單價以及手續費計算等内容。代銷商品,其所有權仍屬委托方。按現行商業會計制度規定,為便于組織代銷企業的商品日常核算,将代銷商品列為“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時設立對應的資金來源帳戶“代銷商品價款”進行核算。月末在編制資金表時,需将企業庫存商品“帳戶餘額減去受托代銷商品的“代銷商品價款”帳戶,餘額後的差額,填入“庫存商品”項目,以消除商品資金占用不實數額。代銷商品的日常明細分類核算,可按委托方和商品品名設帳戶反映。[1]
  • 中文名:代銷商品
  • 外文名:
  • 别名:
  • 屬 于: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
  • 牽 涉:委托方和受托方兩個方面
  • 處 在:委托方立場上的商品

代銷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夠有權利自行決定代銷商品售價,代銷商品存在着兩種方式:第一種為視同買斷方式,第二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權利自定代銷商品售價,則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在該種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認收入。根據代銷商品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視同買斷方式又包括兩種情況,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托方與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受托方。

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其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在此種方式下,因為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與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銷售給乙公司沒有實質區别,風險和報酬已經完全轉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應當确認相關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應當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銷售出代銷商品時,确認收入。

如果代銷協議中約定,乙公司如果沒有将商品售出時,可以将商品退回給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甲公司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隻有在代銷商品銷售後,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确認銷售收入。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隻有委托方才确認商品銷售收入,受托方不确認商品銷售收入,隻按照代銷數量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确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确認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确定的手續費确認收入。

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會計處理如果雙方在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賣出,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确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将商品銷售出去時,再确認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二)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會計處理該情況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處理,在14号準則及其講解、應用指南中均沒有明确的處理規定,但根據收入确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對于不符合收入确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确認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由于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應作為購進存貨處理。根據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針對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設置一些會計科目,在會計科目表中的“代理業務資産”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銷商品”科目;

“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代銷商品時,收到商品時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因此在視同買斷、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的情況下,受托方應當采用類似的會計處理。在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在将代銷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

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科目的設置,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發出商品”科目可以改為“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也可以借鑒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的做法,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續費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隻有委托方确認商品銷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确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托方的會計處理為:

發出商品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托方轉來的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銷售費用”科目,按照協議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不作為購進處理,代銷商品銷售出去後,也不确認商品銷售收入。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将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确認手續費收入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其金額為計算的手續費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收到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扣除掉手續費收入的金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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