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即網站ICP經營許可證,也叫網站ICP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号《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于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 中文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 外文名:
  • 定義:
  • 别稱:網站ICP經營許可證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 簡稱:icp許可證
  •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簡介

中國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申辦條件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适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指南

辦理機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

辦理地址、電話:北京市宣武區馬連道路4号 51938038。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通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辦理經營許可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告(2000年11月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号《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ICP許可證管理辦法)及信息産業部令第3号《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文件的規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産業部領導下負責北京地區ICP許可證業務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國家對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非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制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内存空間、主機托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内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許可證。非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政府上網工程的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新聞機構的電子版報刊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網站、本單位對産品或業務作自我宣傳的網站等。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根據北京市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現将申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負責申辦單位的前期受理和審核工作。申辦單位應按規定,将申報材料報市場監管處審核。相關的咨詢可咨詢相關中介單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按照國家、信息産業部的有關規定對經營性ICP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内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我局頒發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類)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經營範圍手續。

三、屬于非經營性ICP許可證的單位,在辦理備案時,須填報《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将填寫完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場監管處,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後的登記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備案單位持有并作為已經備案的證明向ISP或電信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我局不再另發審核批準文件。

四、ICP許可證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标明其經營許可證編号或備案編号。

五、涉及到《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内容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前,應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并出具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據信息産業部電信管理局信電(2000)208号“關于貫徹實施《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ICP的服務内容中含有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應嚴格執行ICP管理辦法第九條和BBS管理規定的各項條款。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原則上不開辦BBS服務欄目。

七、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任何ISP或其他電信企業不得為其提供上網方便。否則,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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