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驗檢疫學會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

全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成立,由檢驗檢疫機構、相關領域的科研技術單位和從事與檢驗檢疫相關的科研、技術工作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本會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接管理,接受民政部業務指導及監督。
  • 中文名:中國檢驗檢疫學會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英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 總部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
  • 組織性質:全國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11日
  • 主要官員:名譽會長:白立忱、李長江、白春禮會長:魏傳忠秘書長:周琦
  • 成立宗旨: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決策、服務社會
  • 又名:中國檢驗檢測學會

簡介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英文簡稱:CSIQ)是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質檢總局主管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中國科協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系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中國檢驗檢疫學會以“學術化、技術化、社會化、國際化”為基本定位,以“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決策、服務社會”為宗旨,是推動檢驗檢測檢疫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現有會員單位共491家,個人會員1751人,會員來自全國各地,輻射檢驗檢測檢疫行業十多萬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學會現已成立8個專業委員會分别為:“檢疫處理專業技術委員會”、“光伏綠色生态合作專業技術委員會”、“藝術品鑒證專業技術委員會”、“質量誠信建設委員會”、“藝術品産業誠信發展委員會”、“産品質量追溯專業技術委員會”、“衛生檢驗與檢疫專業技術委員會”和“信息化專委會”;已成立3個工作委員會分别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NQI)工作委員會”、“質量與健康工作委員會”、“标準化工作委員會”。發起成立“全球農産品食品檢驗聯盟”、“中國檢驗檢測創新聯合體”。

服務項目

組織國内外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産學研相結合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創新體系,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推進檢驗檢測檢疫産業化發展進程,為質檢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

決策咨詢:針對檢驗檢疫工作中的戰略性、基礎性課題,以及發展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在更廣泛的範圍、更深入的層次上,動員廣大科技工作者參與研究,積極建言獻策。

學科建設:聯合社會各界從事檢驗檢疫研究的專家學者,發揮集體智慧和整體優勢,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發展。

人才培訓和科技普及工作:與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合作,采推進科技人才培訓工作。

組織會員開展科技研究、學術交流、技術與信息交流服務。

宣傳會員及其産品:舉辦或組團參加國内、國際與檢驗檢疫及進出口業務相關的宣傳及展覽工作。

接受委托: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從事與檢驗檢疫工作相關的業務。

領導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會長魏傳忠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執行副會長劉卓慧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副會長項玉章、武津生、李懷林、李新實、張明、徐金記、閻震、李延輝、劉勝利、于鳳琴、郭喜良、劉生明、于桦、張超武、劉大旺、蔣新祺、衛平、蘇志剛、李原。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秘書長周琦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副秘書長孫偉華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學術顧問陳宜瑜、姚建年、金國藩、夏鹹柱、徐濱士、田波、張玉奎、洪濤、程京、張玉卓、俞永新、趙凱、江桂斌、孫龍德、李天初、張鐘華、龐國芳。

中國檢驗檢疫學會顧問陰和俊、李春光甯、高甯、曹培玺、李慶奎、胡問鳴、張曉剛、高紅衛、徐念沙、齊景發、付雙建、邵明立、劉明忠、高永文、黃有力。

學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中國檢驗檢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ChineseSocietyofInspectionandQuarantine,英文縮寫:CSIQ。

第二條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是由全國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工作者、相關科研院所、重點院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系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質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決策、服務社會”的宗旨,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檢驗檢測檢疫産業化發展,依法維護廣大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學會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倡導“開拓、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按照“學術化、技術化、社會化、國際化”發展目标,遵循“開門建會、民主辦會、服務立會、活動興會”工作方針,大力推進“學術研究、學科建設、決策咨詢、培養人才、科技普及”工作任務,為推動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态文明建設,構建中國特色質檢工作體系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五條學會接受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學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甲3号。

業務範圍

第七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檢驗檢測檢疫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科建設,推進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按照《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要求,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檢驗檢測檢疫科學知識,傳播檢驗檢測檢疫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

(三)收集和反饋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開展檢驗檢測檢疫學風評議工作,加強檢驗檢測檢疫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

(五)參與國家檢驗檢測檢疫科技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檢驗檢測檢疫執法監管的決策咨詢和科技支持工作。

(六)參與檢驗檢測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标準的制定、科技文獻和各種标準的編審,提供檢驗檢測檢疫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八)開展國内外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國内合作。

(九)開展對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興辦與檢驗檢測檢疫學科相關的學術性刊物和科普性刊物。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為會員和檢驗檢測檢疫事業發展服務的事業。

會員

第八條擁護學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批準後成為學會會員。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長期從事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門和重點高校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學會的學科(或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含聘請的專家、顧問)、并積極支持和願意參加學會的學術交流、科普宣傳、技術服務、繼續教育等各項活動,在檢驗檢測檢疫學科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重點高校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學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單位會員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

(四)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并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學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所交辦的工作;

(四)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五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經會員充分醞釀、協商産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标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學會活動計劃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理事分為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個人理事由從事檢驗檢測檢疫領域的科研、技術研發、技術服務和相關産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享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社會影響力的科技人員和高層管理者按适當比例組成,并兼顧老、中、青、婦的比例。

單位理事由省級以上專業檢驗檢測檢疫科研技術機構、重點院校、國家級檢驗檢測檢疫重點實驗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及擁有高水準質量控制專業研發部門的大型企業組成。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學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學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學會的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拟任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産生。

第三十條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會長委托的相關事宜,處理辦事機構其他日常事務。

分會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會依據學科劃分、業務範圍和開展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幹學科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讨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的名稱不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其名稱前須冠以學會的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緻。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定章程,接受學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按照學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授權範圍内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在活動中凡涉及與政府、企業、事業法人單位簽定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以及涉外活動和召開全國性會議等,須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學會章程,在其規定的理事會任期屆滿時按程序報批及時換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分支機構在沒有說明理由,超期一年不進行換屆的,學會可令其暫停活動,封存印章,進行整頓,或由學會直接組織其換屆工作。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學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四十一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學會資産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學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學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七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11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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