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陪侍

營利性陪侍

違法陪侍行為
營利性陪侍是指在營業性歌舞娛樂服務場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該行為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中有相關規定,若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文名:營利性陪侍
  • 外文名:For profit attendant
  • 實質: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 有關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形式:陪唱、陪舞、陪酒等

出處

營利性陪侍一詞出現在《關于開展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中:凡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一律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有關條例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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