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

法律合同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将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1]。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 中文名:保密協議
  • 外文名: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ecrecy Agreement
  • 發布單位:
  • 内容:企業核心内容
  • 類型:法律合同的一種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内容

甲、乙雙方确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範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術信息:技術方案、工程設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等。

2.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産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産條件,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産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并将生産、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産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衆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産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産與甲方有競争關系的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并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

1.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____年。

四、保密津貼

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津貼,保密津貼的支付方式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同時,甲方有權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發放的所有保密費。

2.如果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甲方損失,乙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勞動争議處理

當事人因本合同産生的一切糾紛由雙方友好、平等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1.乙方确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并知悉和認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2.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抵觸,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3.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内容

一、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内容

(一)明确保密信息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内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内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内容。

(二)明确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确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确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着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内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确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标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确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争議解決機構,但争議解決機構必須确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易法通專業團隊提醒您,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刑事責任

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中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産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内,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協議

對于企業在從事商業貿易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産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确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注意事項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内容,它關乎企業的競争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隻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确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設計、程序、産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産銷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書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确定産生了争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确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産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内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将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隻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洩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隻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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