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

一種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産或知識産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産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1]
    中文名:侵權行為 外文名:Tortious conduct 别名: 應用領域:法律

基本概念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财産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n

相關理論

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判例),都有侵權行為法律規範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提供了指導和準則,也為我們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提供了依據。但它畢竟是一些法律規範,并非是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界定。因此,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仍是我們學者的任務。總結中外學者關于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成果,大緻有三種學說:n

過錯說

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強調侵權行為的過錯性。如日本民法通說認為:“故意或者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這裡的所謂過失,是指盡管能夠預見某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因而未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王利明教授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産并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n

不法行為說

該說認為侵權行為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中國已故民法專家佟柔将侵權行為概念為:“是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産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劉凱湘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n

賠償責任說

該說主要從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去界定。中國學者張俊浩教授認為:“損害事實的有無,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邏輯起點。”中國台灣學者鄭玉波先生認為:“侵權行為者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也。”n

存在問題

分析以上學說,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個問題: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準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于缺乏一個共同标準,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中國更是學說林立。有将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概括為6個:

其中客觀要件四個:須是侵害他人的權利;須有損害的發生;行為須是違法;在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n主觀要件兩個:行為人須有侵權行為能力;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有五個要件的:

(1)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緻——因果關系要件;

(3)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5)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

有四個要件的:

(1)損害;

(2)行為的違法性;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有三個要件的: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也有兩個要件的:n(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财産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沒有嚴格地将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将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将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别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3、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能夠判斷、識别什麼是侵權行為;還要求它能夠将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别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所謂的違法行為說,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賠償責任說,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屬于并列關系,形不成屬概念。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能夠成為區别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隻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才能夠稱為“要件”,否則,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着這一指導思想,我們來讨論争議中的幾個要件:

過錯

按中國學界通說,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态,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産生某種法律後果,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後果的發生。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産生的違法後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生,以緻造成違法後果”。可見,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采取的是廣義的概念,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從司法實踐看,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不需要探讨行為人内心的主觀過錯。比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不需要再探讨行為人的内心心理狀态。第三,在許多情況下,隻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即使行為人内心沒有過錯,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但卻侵害了他人,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shull of egg-shell),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裡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後果”,而非“内心過錯”。

(三)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緻害人内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美國著名法官O.W.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不是傷人就是害己,那麼毫無疑問,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因此,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标準,否則就自己承擔後果;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n

不法

“不法”是指法律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不法”能否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這裡有個如何衡量“不法”的标準問題。衡量行為的“不法”有兩種标準:一種是以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為标準,認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是不法行為。另一種标準,是以行為本身的性質對侵權行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為人行為的本身是合法的,即使該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就不能界定為侵權行為,甚至還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n

損害事實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所造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微小,但無論如何,沒有損害後果,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這是常态。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侵權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有“犯罪預備”,也有“犯罪未遂”,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後果,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後果,但也有例外。現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冊商标标識,并貼在自己的産品上,準備出售。後因被舉報,僞造的商标标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該廠的行為并未給商标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注冊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英美侵權法中,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nominaldamages)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但并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後果時,用以确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後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并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過錯、違法、損害事實,在一定情況下,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運動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就構成一事物區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态,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在于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标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還需要其它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甲惱恨之下,持棍棒追打乙,因乙跑得快,甲未能打着。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财産造成損害,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将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顯然是不現實的。

侵權界定

對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羅馬法和英美法國家所采取的對每種個别的侵權行為類型分别地規定要件、效果的方式;另一種是像法國民法第1382條那樣,對侵權行為的要件、效果設置一般性規定的方式(使因faute造成損害的人負擔賠償義務)。從中國學者的論著看,一般熱心于後者,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義的方式。依前者,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給侵權行為下一個統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依後者,似乎又難達到統一的認識。出路何在?本文認為,侵權行為作為一類社會現象,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隻要我們從各個特殊的具體的侵權行為中,概括出其共同的東西,給侵權行為下一個較為科學的概念,還是可能的。n

指導思想n

學者們希望能對侵權行為作出一個統一的定義。“這種定義的重心在于規範的可操作性。由于定義給出了侵權行為的識别标志及構成要件,法官隻要按照三段論的推理方法,确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便可作出判決。這樣定義即成為法律實施的前提,成了法律統一性和穩定性的化身。”正是由于他們忽視對從形形色色具體的侵權行為中去發現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據。侵權行為盡管千差萬别,但其共同的特點是,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了某種行為的侵害。侵權行為人是主體,被侵害的客體是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他人的合法權益,主體通過各種侵權行為作用于客體之上,成了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中介。在主體、行為和客體的關系中,客體是單一的,主體和行為則是多重複雜的。客體的單一性為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提供了基礎。n侵權行為内涵。

曆史上,關于侵權行為概念的表述遠沒有現代學者們複雜。在舉世聞名的羅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學總論》中“Injuria(侵害行為)一詞,一般地說,指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言”“王政時期羅馬已将違法行為分為公犯(delicta pu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當時公犯是指通敵、叛國等危害國家利益的罪行,私犯則是侵害私人的财産或人身。”可見,羅馬法的侵權行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産或人身的行為。既簡單又明确。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而必須是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他人權利和利益的行為。侵權行為作為各種具體侵權行為的理論前提,應當符合“最簡單原則”。

所謂最簡單原則,就是從外延上,它能夠包括一切侵權行為。從内涵上,它能夠集中各種侵權行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單位和因素,剔除各個不同類型侵權行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數學上的一個術語,就是求出各個數之間的“最大公約數”。這樣的概念,它所反映的各種具體侵權行為的特殊因素越少,人們認識和識别侵權行為而發生錯誤的概率就越小。這正如愛因斯坦所說的:“當基本概念和公理距離可觀察的東西愈來愈遠,以緻用事實來驗證理論的含義也就變得愈來愈困難和更費時日的時候,這種論證方法對于理論的選擇就一定會起更大的作用。”n應當符合科學的邏輯結構n邏輯學告訴我們,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一個概念,要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就必須先從考察具體的事物或現象出發,将所研究的對象或現象的各個部分、因素和屬性結合成一個統一的整體來加以考察、比較和分析,然後再将對象或現象的本質屬性抽象出來,而将其餘的屬性暫時擱置下來不加考察,從認識個别事物的特殊本質過渡到認識同類事物的共同本質。這種方法,就是分析、綜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觀基礎是同一類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屬性,這種普遍的屬性不僅為某一個别事物所具有,而且為這一類的事物所共有。能夠反映同一類事物本質屬性的概念為屬概念,反映同一類事物中個别事物的概念為種概念。侵權行為的概念與具體侵權行為概念之間應該符合屬概念與種概念之間的關系。n

界定方法

基于上述指導思想,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财産權的侵權行為;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這一概念與以往概念的不同之處是,以往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其着眼點是放在侵權人方面,重點強調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将之稱為主觀主義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是将着眼點放在被侵害的對象或客體上,即凡是為法律所确認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不論什麼樣的行為,隻要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即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在這裡不妨稱其為客觀主義的界定方法。在這裡對侵權行為的客體、主體和行為作一些簡要地說明:

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确認和保護的權益

關于是否屬于法律确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是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麼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于侵權行為。如在一般情況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财産權,均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亦即法律在一定範圍或者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對這種傷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譴責,甚至鼓勵。隻有在行為人違反這些條件時,法律才給予保護。如醫生治病救人,不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時,還必須連帶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機體。這是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行為當然不算侵權。如果超出這種情況或不符合這些條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應該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機體,這就屬于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某醫院為治療盲腸炎,竟将病人的子宮也切除掉了。再如,競技體育中,運動員在遵守競技運動規則的前提下,因合理沖撞而傷害了對方的身體,這是法律允許的,不屬于法律确認和保護的權益,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如果運動員違反競技規則,故意傷害對方,則應當認定為侵權。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受害運動員的人身屬于法律确認和保護的權益。三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不予确認和保護的客體”。如為了制止正在行兇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将其擊斃或者擊傷,屬于“正當防衛”,這自然不算侵權。

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将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說,民法通則在這裡對“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的性質講得還不夠清楚的話,那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講得更清。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這裡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明定為侵權行為。其中的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據此,完全有理由地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并無必然關聯。

對于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傳統民法理論将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有無認識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認、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侵權行為能力。本文認為,對侵權行為的認定施加過多的主觀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從性質上并沒有什麼兩樣。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realakte)者,基于事實之狀态或經過,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也。”可見,事實行為并不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英國法學家Flemiming就認為,“不管侵權人主觀是否可受責難,無辜的受害者都應當獲得賠償。”

可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具有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

總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為标準,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從這一觀念出發,對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隻要侵害了這樣的權益,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侵權。對屬于法律相對保護的權益,隻有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認定為侵權。對法律不予确認和保護的客體的侵害,不認定為侵權。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隻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内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确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産品缺陷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産品生産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将産品投人流通的;

(2)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産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産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n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污染環境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n環境污染緻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有三: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

(2)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3)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該侵權行為的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有:

(1)施工工作應是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場所進行。

(2)施工人未設置明顯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4)施工人有過錯。

(5)有因果關系。

建築物等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緻人損害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緻人損害的。

(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緻人損害的。

飼養的動物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緻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1)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2)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适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緻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将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裡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裡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别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裡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标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标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标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産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外延,是指侵權行為這一法律概念所涵蓋的範圍。

在羅馬法上,完整的私犯的外延包括私犯和準私犯。在法國法上,侵權行為被高度概括,完整的外延包括侵權行為和準侵權行為,前者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行為,後者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行為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的損害負責的侵權行為。自德國法以來,對于準私犯、準侵權行為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統稱為特殊侵權行為。更重要的是,德國侵權法從違法性的角度,将侵權行為界定為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侵權行為以及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英美法則不從這些方面區分侵權行為的外延,而是采取界定侵權行為種類的方法界定侵權行為的範圍。德國法依受保護的利益不同,而構成主觀的要件不同;英美法上的侵權行為依其所侵害的利益,而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救濟方法和抗辯,均據此确定了侵權行為的外延。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9條和第22條對中國侵權行為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國侵權行為包括下述三種:

(1)第16條規定的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權行為;

(2)第19條規定的侵害财産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的侵權行為;

(3)第22條規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榮譽權以及身份權等的侵權行為。n違約區别編輯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财産責任和非财産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财産責任。

分類編輯

一、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二、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三、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标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标準,應特别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一)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二)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三)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構成要件編輯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産、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産、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緻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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