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

戒毒形式之一
社區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員在社區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裡實現戒毒。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指出,把鄉鎮(街道、社區)政府作為基層開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體,并确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複戒毒幾種戒毒形式,而社區戒毒将成為戒毒的主陣地。[1]
  • 中文名:社區戒毒
  • 外文名:Community detoxification
  • 别名:
  • 目的:使吸毒者戒毒

簡介

社區戒毒是新設立的一種戒毒措施,它有利于穩定吸毒人員情緒,消除、抵觸心理;有利于區分吸毒人員,針對性戒毒;有利于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利用社會資源,緩解政府壓力。

具體内容

根據我國《禁毒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内容:

1.對吸毒成瘾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2.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3.對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的人員,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5.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6.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7.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于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不影響其工作,不影響其家庭生活,不給予任何處分,不在檔案裡做任何記載。充分尊重了吸毒人員的人格,也體現了政府對吸毒人員的教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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