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資源調查

森林資源調查

動、植物及其環境條件為對象的林業調查
森林調查是以林地、林木以及林區範圍内生長的動、植物及其環境條件為對象的林業調查。簡稱森林調查。目的在于及時掌握的數量、質量和生長、消亡的動态規律及其與自然環境和經濟、經營等條件之間的關系,為制訂和調整林業政策,編制林業計劃和鑒定效果服務,以保證森林資源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得到充分利用,并不斷提高其潛在生産力。[1]森林資源調查技術标準在國家間甚至在一些國家内部也不完全相同。根據國民經濟需要和森林的效益,森林分為:具有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保護農田牧場、防岸與護路等功能的各種防護林;包括竹林在内以用材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提供木本糧油、藥材或工業原料的經濟林;以提供燃料為目的的薪炭林;以及具有戰備、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用途的特用林,如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保林、風景林等。
    中文名:森林資源調查 外文名: 所屬分類: 對象:林區範圍内生長的動、植物 實質:一種專門技術 依據:《森林資源調查主要技術規定》 拼音:senlinziyuandiaocha

技術标準

綜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1982年頒發的《森林資源調查主要技術規定》,有關3類森林資源調查的,技術标準要點如下。

地類

林區土地資源劃分為林業用地和非林業用地兩大類。林業用地根據郁閉度大小、造林的成活率、年數以及灌木林的複蓋度,分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專用育苗的苗圃地和可供造林的無林地等6類。非林業用地包括農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城鄉居民區、工礦與交通區等其他用地。

林種

根據國民經濟需要和森林的效益,森林分為:具有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保護農田牧場、防岸與護路等功能的各種防護林;包括竹林在内以用材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提供木本糧油、藥材或工業原料的經濟林;以提供燃料為目的的薪炭林;以及具有戰備、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用途的特用林,如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保林、風景林等。

樹種組

樹種不同,其生物學特性、生态特征和經營價值也不同。因而森林調查時需要分别樹種調查統計。當林分樹種混雜不清、分辨不出優勢樹種時,可合并特性相近的樹種為樹種組進行調查記載。

林齡組

簡稱齡組。根據不同樹種林分的數量或工藝成熟年齡與生長速度,分為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與過熟林5個齡組。各齡組的年數并不一定相等,天然林與人工林的同一樹種的成熟林年齡和齡組劃分年數差距也多不同。實際工作中,對于速生樹種森林往往隻劃分為幼、中、成3個齡組。齡組劃分隻能在内業時進行。

其他如對近熟林與成熟林的出材率等級,對地形的坡度、坡向與坡位,對造林保存率等級、天然更新等級和森林的可及程度等也有規定。

森林資源調查技術标準在國家間甚至在一些國家内部也不完全相同。

中國規定與聯合國糧農組織規定主要差異有二:

一是聯合國規定有林地的郁閉度為0.1,中國為0.3以上(含0.3);

二是聯合國計算森林複被率隻以有林地為準,中國還包括了灌木林地、農田防護林網占地及四旁樹木占地等面積。

方法要點

在森林資源調查體系中,由于各類調查的對象範圍和目的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技術方案和所提供成果的詳細程度和精度也各不相同。

二類調查

包括區劃、調查、資源統計分析3大部分。

①區劃。林業基層企業的區劃包括分場或營林區及林班。其中林班是永久性經營單位,是二類調查的資源統計單位。林班區劃方法分為自然區劃、人工區劃和綜合區劃(見森林區劃)。

②調查。以适用的地圖如地形圖、平面圖或航空像片等為依據首先按區劃的林班,設計調查方案和進行的路線。森林經理調查中的資源調查,主要是在劃分小班的同時進行的目測與實測。小班是以經營措施一緻為主要條件劃分的。在有近期航空像片時可先在室内勾繪,結合現場确定;也可對坡勾繪或深入林内在地形圖等上勾繪。

高度集約經營時,可通過實測劃分小班。小班調查内容、項目可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而定。一般調查重點是蓄積量。小班蓄積量調查的常用方法有樣地實測法、目測法、回歸估測法與抽樣控制總體法。因一般小班面積小,難于控制調查精度,抽樣控制總體法的優點是在分别進行小班調查的同時,又以全場或營林區為總體結合進行抽樣調查,以取得總體蓄積量的一定可靠性精度,而後與小班彙總資源對比,如發現誤差過大時,再對小班蓄積量進行修正。

樣地實測多采用群狀樣圓、樣方或角規點代替單個較大面積樣地。目測調查時,除選典型地段外,還應按面積分散地選出一些目測點。此外,生長量、枯損量、天然與人工更新效果、土壤、病蟲害、火災危險等級、立地條件、珍稀動植物資源及有關經營效果等,也是小班調查的内容。

③調查成果分析。主要成果必須滿足編制經營方案以及林業區劃或總體設計所需資料的要求。主要包括:地類面積,森林面積,用材林近成熟、過熟林組成,樹種蓄積,人工林及四旁樹,經濟林,竹林等資源數據及林相圖,森林分布圖等資料和調查報告說明書等。如是複查,對于資源的動态變化應進行詳細分析。

一、調查範圍

森林經營單位應調查該單位所有和經營管理的土地;縣級行政單位應調查縣級行政範圍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調查内容

(一)調查基本内容包括:

1.核對森林經營單位的境界線,并在經營管理範圍内進行或調整(複查)經營區劃;

2.調查各類林地的面積;

3.調查各類森林、林木蓄積;

4.調查與森林資源有關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生态環境因素;

5.調查森林經營條件、前期主要經營措施與經營成效。

(二)下列調查内容以及調查的詳細程度,應依據森林資源特點、經營目标和調查目的以及以往資源調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調查會議具體确定:

1.森林生長量和消耗量調查;

2.森林土壤調查;

3.森林更新調查;

4.森林病蟲害調查;

5.森林火災調查;

6.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

7.生物量調查;

8.濕地資源調查;

9.荒漠化土地資源調查;

10.森林景觀資源調查;

11.森林生态因子調查;

12.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與評價調查;

13.林業經濟與森林經營情況調查;

14.提出森林經營、保護和利用建議;

15.其它專項調查。

三類調查

又稱作業設計調查。是林業基層單位為滿足伐區設計、撫育采伐設計等的需要而進行的調查。對林木的蓄積量和材種出材量要作出準确的測定和計算。在調查過程中,對采伐木要挂号。根據調查對象面積的大小和林分的同質程度,可采用全林實測或标準地調查方法。調查結果要提出物質-貨币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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