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
据介绍,2018年8月1日14时30分许,惠东县平海镇县道,彭某驾驶鄂S3XX61(临时牌)作业车牵引“肇事水泥罐车”往平海方向行驶,至上坡路段时,因作业车拖曳装置连接处的固定插销断裂,致使“肇事水泥罐车”脱离作业车,顺坡下溜约6米后,罐体尾部与右侧路外的山体刮碰并向左侧侧翻,碾压尾随的粤L3XX67号丰田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6人,其中3人为未成年人)和粤LUXX32号长安小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两辆小车损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作业车驾驶人彭某及肇事水泥罐车驾驶人杨某皆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路段前方设有急弯警告标志牌,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法牵引车辆、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车违法严重超载。
经查,肇事水泥罐车实际控制人杨某、王某及实际管理人张某等人漠视法律法规,长期严重超载运输;且没有任何营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放任车辆实际控制人对车辆进行改装,纵容车辆驾驶员严重超载并上路行驶。而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实际支配单位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管理,致使车辆驾驶人违法进行拖车作业。
此外,水泥销售商未对所聘请的水泥槽罐运输车辆进行统一管理,未严格审查承揽水泥运输业务的车辆及司机的资质资格。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长期未履行源头治超法定职责,长期超标准为肇事车辆装载,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致使肇事车辆长期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事件处理
这起事故对3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将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及实际支配单位惠豫拖车服务部经营者,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和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以及挂靠运输企业河源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购员,光大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物流部经理,水泥经销商明卓公司法定代表人共1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惠东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等9人党纪、政务处分;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龙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等7人诫勉处理;对龙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副科长等9人提醒谈话。认定光大水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惠豫拖车服务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惠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由惠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明卓公司未对所聘请运输车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成惠东县人民政府、龙门县人民政府、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