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

冯志明

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志明,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2016年8月1日,冯志明受审。被控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 中文名:冯志明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
  • 出生地:
  • 毕业院校:
  • 职业:
  • 性别:男
  • 主要成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等功
  • 出生日期:1958年

人物简介

1978年在包头某消防部队入伍;

1981年复员;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一组;

1984年升任一组组长;

1986年——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

1988年被免职;

1988年至1992年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长;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6年,领导破“呼格案”,后包括冯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

2002年,因“勇斗毒贩、智擒毒枭”,获全国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十大特级民警;

2003年任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17日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

人物事件

依法批捕

201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2015年6月,被免去党委委员。

2015年9月,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长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追责结果

2016年1月,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开庭审理

2016年8月1日,“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受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审判结果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07月,“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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