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

马克昌

法学教育家
马克昌(1926年——2011年),著名法学教授、博导,河南西华县红花集镇人,法学家。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参加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与人大高铭暄教授合称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2011年6月22日在武汉去世,享年85岁。[1]
    中文名:马克昌 民族:汉族 出生地: 毕业院校: 学位/学历: 职业: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专业方向: 职务: 学术代表作: 主要成就: 信仰:共产主义 代表作品:《刑法学》、《犯罪通论》、《刑罚通论》、《比较刑法原理》

简介

马克昌(1926.8.12-2011.6.22),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杰出教育家、卓越社会活动家、博士生导师,新中国刑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长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湖北省首届“荆楚社科名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学科小组成员等职。独着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

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分别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获中国图书奖;任主编之一的《刑法学》和副主编的《中国刑法学》分别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特等奖;主持完成的“着重提高研究生素质,培养刑法学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11年1月29登上中央电视台《大家》栏目。马克昌先生,于2011年6月22日19时16分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逝世,马克昌先生灵骨落葬于石门峰名人文化公园,享年85岁。

主要兼职

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

代表着作

《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法学知识手册》,参与编写(中州书画出版社1983年版)

《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论》(上编),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参加编写(河南省法学会印1984年版)

《刑法》,合着(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刑法学教学大纲》(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大纲),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论共同犯罪》,合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中国刑法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刑事法学大辞书》,主编之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犯罪通论》,主编(武汉大学1991年版、1999年修订版)

《中国刑事政策学》,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刑法学全书》,第一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刑法的修订与完善》,第一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刑法理论探索》,独着(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刑罚通论》,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999年修订版)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2004年再版)

《经济犯罪新论》,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刑法学》,第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刑法学》,第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独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第二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刑法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第一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马克昌文集》,独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荣誉奖项

主编《犯罪通论》(1991年出版),获首届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优秀成果奖、着作一等奖;

主编《刑罚通论》(1995年出版)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优秀成果奖、着作二等奖;

主编《经济犯罪新论》(1998年出版)获中国图书奖;

独着《比较刑法原理》(2002年出版)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

人物评价

马克昌,刑法学家,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79年,受学校委托参与负责武汉大学法律系的恢复筹建工作,先后任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6年8月马克昌80岁生日之时,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日本学校法人同志社总长大谷、德国马普外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研

究所所长希伯实等国内外法学界知名人士纷纷向马克昌寄来贺信,高度赞扬马克昌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作为新中国法学奠基人之一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让马克昌感到最为欣慰的是,昔日的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博士、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博士也来祝贺,他们表示要继承和发扬导师的优秀品质、不辜负他的教导、为中国法学事业作出贡献时,老人的眼里顿时闪出激动的泪花。

人生履历

那是一个早已被尘埃湮没的历史细节。

1926年8月12日,马克昌出生在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集乡的一个地主家庭里。七岁那年父亲因病去世,马克昌从此被少年丧父的阴影笼罩着,他过早地体味到人间的悲痛和苦涩。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1937年,马家在奶奶主持下情况稍有好转。到了收获季节,却从北方传来日本侵略中国的“七七”炮声。1938年,国民党为抵御日军西进,炸毁了黄河花园口,无情的洪水吞噬了他的家园,使他与家人从此过上了困苦的生活。但是,无论家里的条件多么艰苦与恶劣,他在求学的路上从来没有打过退堂鼓。

1941年,15岁的马克昌以优异成绩考入周口联合中学,在该校认识了女同学曹智慧。

曹智慧1925年生,比马克昌大一岁,其父是学校教导主任和数学老师。

周口联中虽是男女同校,但分班上课,互相并不来往。尽管如此,曹智慧的丽质还是在马克昌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1944年,日军进攻中原。周口联中因中原沦陷被迫停办了。为了生计,1945年秋,马克昌到项城县贾岭小学当语文老师。半年后,他又到逍遥镇联中当语文老师。

天道酬勤。1946年2月~7月间,马克昌凭着自己的刻苦努力,先后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律系、河南大学法律系、西北师范学院文史系。“当时我家位于黄泛灾区,经济困难,招生简章介绍武汉大学法律系司法组有助学金,很想上武大。考试完不久,我被录取进了位于开封的河南大学法律系。但读了两个月,却又先后接到武汉大学和西北师范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于是,马克昌离开开封,回家稍做准备,就乘南下的列车,到山清水秀、风景优美的武汉大学学习法律。

来到武汉大学后,马克昌想起心仪已久的曹智慧。知道了她当时的通信地址后,他向她发出求爱的信。一封、二封、三封。曹智慧终于给了令马克昌满意的答复。经过大半年恩恩爱爱的通信,1947年夏,两人在河南鸡公山携手进入婚姻的殿堂。鸡公山上的新婚蜜月,是马克昌生活中难以忘怀的日子。后来,他每逢坐火车从北京往返,经过鸡公山车站时,他总会凭窗眺望鸡公山山峰——鸡公头,回忆那段甜蜜的岁月,直至火车远去,鸡公头消失在视线之外。

马克昌结婚后继续在武大读书,爱妻曹智慧于1949年秋回到西华县红花集,随后到县中任教,以微薄的收入资助马克昌的学习费用。在曹智慧的倾心支持下,马克昌在武大毕业后留校当老师了。继而,他又被保送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作为新中国的第一届研究生,他师从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苏联的刑法学理论。

1952年7月,马克昌从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毕业,在路过河南老家时将爱妻接到了武汉。

当年,爱妻考上了华中师范学院美术系,从而实现了两人比翼双飞的梦想。

1954年,曹智慧从华师毕业分配到武汉十一中当美术老师。同年11月大女儿诞生,家安在十一中校内。从此,马克昌有了一个安乐窝。

晚年努力

2003年,马克昌教授以78岁高龄,完成了后来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的专着《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该书耗时近4年,80万字,不仅全面比较研究了外国刑法理论,建立了完整的比较研究体系,还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将德日等大陆国家刑法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令人耳目一新。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这样评价此书:“马先生此宏着已经筑起了一座高峰。仰止于此山之高,许多内容食而尚不解其味。首编内容已跨入理论刑法学范畴,末章内容已延伸至非刑罚处置方法,堪称比较刑法原理之集大成者。这无疑为中国比较刑法研究提供了一本最全面的教科书和专着。”

正直品性

马克昌既有精深的学术造诣,又极善于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实践。他常常教育身边的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的妻子在退休前多次被评为市、区优秀工作者。他的学生许多在国家和省、市公检法部门工作,但他的三个儿女没有一个享受特权的,全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去赢得社会认可,其中大女儿在武汉大学出版社任美术编辑,儿子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小女儿是江汉大学美术系主任。

早在1980年10月,马克昌被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赴京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司法部又指派他担任林彪死党原空军司令员吴法宪的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角色,对于前者,他作为那个时期的受害人之一,巴不得能早一天站出来为历史性审判作出贡献;而对于后者,让起草和修订刑法的人去帮一个著名的反面人物辩护,他的心里是一百个不乐意。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自己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法学教授,不带头履行法律规定,以后还有谁来维护法律尊严?

在情与法的较量中,马克昌没有感情用事,而是选择了用法律保护人权。他通过研究反复查阅案卷,及与被告的交谈,发现公诉机关对吴法宪的起诉书有几处疑点。

198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在法庭上,马克昌以辩护人的身份为被告吴法宪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法宪参与了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这一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是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犯,在量刑时应与首犯区别对待;吴法宪在接到起诉书后直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并揭发同伙,对此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复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吴法宪对马克昌为他的法庭辩护而感恩戴德,对特别法庭的判决口服心服。

“马克昌曾是非常称职的人大代表!”武汉市人大一位领导拿出当年报道人大工作的报纸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个质询案就是马老等8位委员提出来的。

那是1988年7月,武汉市南航进口汽车修配厂经理卢某突然被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进了看守所。这个刑警大队以卢涉嫌投机倒把为由,不仅没收了卢5辆大卡车,还责令缴纳了11万元罚款。卢出了看守所后,找到时为武汉市人大常委的马克昌,要求还他一个公正。

“刑警队咋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马克昌问明情况后,马上报请市人大对公安局提出意见。

武汉市公安局不仅没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反而对卢加了个罪名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即将案卷退给了公安局。公安局拖着,对问题不予解决。

1990年1月12日,马克昌等8位人大常委在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对此案提出了书面质询。认为:此案属公安机关越权办案,应予依法纠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质询案交武汉市政府办理,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不久,公安局纠正了这起错案,及时退还对卢追缴的财物和罚款,并向人大书面汇报了造成这起工作失误的原因。按说马克昌对此案监督已尽到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责任。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卢得到公正处理后,却对甘肃省一家私营企业欠债不还,导致该企业派人到武汉找卢讨债。令马克昌气愤的是:此人去找卢时,卢却避而不见。

此时,他们找到马克昌求助,马老平心静气地以一个长辈的名义给卢写了一封书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来人持信去找卢。这时,卢见了甘肃来的人,与他们签订一个还款协议。随后,甘肃来的人赶到武汉大学面谢马老说:谢谢你帮我们讨了钱债,否则,我们回去真没办法交差。

马克昌在对湖北省及全国许多地方公检法系统“充电”时,反复提到,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没有证据,就不能立案,形成不了证据链就要撤案,天王老子打招呼都不行。

一次,河南省开封市某法院三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经济案中,被当事人捏造事实告到中央某领导那里。不久,河南省某法院依照中央某领导的批示,分别判处这三位法官有期徒刑3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复查中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有明显偏向,但又碍领导人批示不好撤销,于是带着案卷专程来到武汉大学向马克昌请教。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马克昌关于要用证据定性的法律意见书,责成河南省高级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撤销了某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6年3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根据检察院起诉,对没有指使、没在现场、没有动手的嫌疑人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一千余元。马克昌接到湖北人大有关部门转来的咨询函后,马上翻阅了有关案卷,发现这是一起法院不采信公安局侦查结论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错案,便通过有关方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反映。但该院认为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快一年了,如果完全撤销一审判决,就意味着一审法院不仅要承担错案追究责任,还要承担国家赔偿。于是,决定不开庭审理。

此时,马克昌正在负责博士生考试,十分繁忙。但当他听说武汉市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就可能会维护原判的消息后,连夜铺纸下笔,书写了一份《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

2006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马克昌的法律意见,临时作出决定,开庭审理李案。庭审结果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大相径庭。

人物故事

“世纪审判”扬名声

1946年,马克昌以优异成绩考取武汉大学,就读法律专业,1950年留校任教,从此他将自己的一生献给了中国的法学事业和所热爱的武汉大学。

身为法学专家的马克昌其实极少作为律师出庭,而特别法庭上的舌战,则是他毕生最为特殊的一段经历。1980年10月,马克昌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邀请,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受司法部的委派,担任该案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人。

在情与法的两难境地中,他不计个人在“文革”中所受的磨难,选择了忠实地履行律师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马克昌对特别法庭提出了实事求是、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要求对被告人吴法宪从轻判处。马老说,当时道出“从轻判处”4字后,台下观众窃窃私语:原来是真辩啊!马克昌的辩护意见得到了特别法庭的重视,并最终被采纳。从此,他声名大噪。法律界许多晚辈后学提到马老的这段经历都会肃然起敬。

勤奋严谨结硕果

马克昌教授的一生,笔耕不辍,硕果累累。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逐步形成了学品与人品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厚积而薄发的治学风格。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评价说,马先生可谓“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在为学上所做到的“知、量、恒”是后辈们难以企及的。

1979年,53岁的马克昌重回武大,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共同筹划恢复法学教育。7年后,武汉大学在全国率先重建法学院,马克昌任首任院长。1996年和1997年,他又作为专家代表,参与刑法修正案的讨论,提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等意见,引起高度关注,“南马北高”(北高,高铭暄教授)众所周知。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昌任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是我国恢复法学教育后出版的第一部权威的刑法学教科书,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刑法学体系。他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被誉为“刑法学百宝书”。这两本着作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典籍性文献,是刑法学者案前必备之书。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研究刑事政策的专着《中国刑事政策学》,第一部系统研究西方刑法学说的刑法论着《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也都由他主编。

晚年,在巨大的学术荣誉面前,马克昌壮心不已,集中精力撰写《比较刑法原理》。2001年8月,该书终于完稿。这部比较刑法学领域的登峰之作,参考了国外相关着作50余种,系统地梳理以德日刑法学为主的刑法总论知识,共计80万言。

马老不会用电脑,他以“爬格子”的方式一笔一划写出这部书稿。2002年,《比较刑法原理》出版。其后,该书获得国家图书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如今,五本厚厚的手稿被收藏于“武大师生文库”,见证着一位刑法学泰斗的学术追求与崇高地位。

2003年,马老77岁高龄时,他历时四年,用笔写就的80余万字的个人专着《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是当年我国法学界唯一获奖的书籍。在病重住院期间,马克昌先生还拟定了与《犯罪通论》、《刑罚通论》相配套的姊妹篇《百罪通论》的编写计划,并亲自撰写了5万余字的书稿。直至逝世前,马老还时刻惦记着尚未完成的个人着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还不时感慨已经没有精力去撰写构思已久的个人独着《刑法总论》。

诲人不倦受爱戴

马克昌从教61年,为我国培养了大量高级法律专业人才,被海内外学者尊称为法学界的“马家军”。马克昌教授把毕生精力投入到我国法学教育之中,即使年事已高,每年仍招收3名左右博士生,并亲自为博士生修改论文、批阅申请答辩的博士论文。

马克昌的儿子马霄汉说,媒体采访时,称他为马老“唯一”的儿子,但他却认为父亲与学生之间的师生之情甚至重于他与父亲之间的父子之情,父亲所有的学生都是马先生的儿子。

曾经师从马克昌的李邦友,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他回忆说,他在武大求学期间,马先生一直都在关心、照顾着他的工作和生活。即使在他去了西南政法大学后,马先生的关心也一直没有间断。

即使因病住院,马克昌依然心系着他的法学事业。2011年4月12日,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在病房中给博士生们上了最后一节课。两个月后,马老与世长辞。

心系法治为国家

在大律师张思之看来,马先生不急不躁,宽容大方,总是能找到妥当的处理方式。有一次,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的俞正声到马先生家里看望他,说到了党内的“双规”问题,马先生说要给时任中纪委书记的吴官正写信,反映一些问题,俞正声说,好,你来写我也来写。后来吴官正方面给马先生来信说明了情况,还就规范“双规”下发了一个通知。马先生深谙在中国社会现实下,法律专业知识必须同政府决策结合,方能对法治有实质性的推动。他的学生多在司法实务部门任要职,最高法院两位主掌生杀大权的副院长张军、熊选国,都曾受教于他门下。

死刑复核权刚收回最高法院不久,死刑政策曾有起伏,马先生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鼓励他们一定要把“少杀慎杀”坚持住。

在马先生看来,外界之评云淡风轻。他曾几次对记者说,法律人如果迁就于民意,法治肯定搞不成。“当你欢呼舆论审判的胜利时,别忘了舆论审判的灾难终有一天会落在你身上。”

马老师最后一次参加最高法院特邀专家咨询会是2010年初,当时他刚做完手术,身边人劝他别外出,他说,当面给最高法院院长提建议的机会不能错过。

设立马克昌基金会

为了更好地培育人才,多出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马克昌先生出资、募资建立了“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这是全国高校法学领域首个以个人命名、且正式注册的基金会。基金会成立后,马先生多次将稿费等个人收入捐给基金会。

明月清风怀旧貌,斯人已乘黄鹤去。公去大名留青史,嘉志留存励世人。

主要着作介绍

《刑法学》(第五版)

本书为教育部组织的面向21世纪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供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使用。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刑法学(第5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一部勾勒西方自启蒙运动开始到二战之后刑法思想发展轨迹的着作。刑法学的研究,离不开刑法学说即法学大师或著名刑法学者的刑法思想。试看日本刑法总论着作中,大多有“刑法学中学派抗争的扬弃”、“刑法及刑法理论之史的展开”等章节,就是明显的例证。基于这样的认识,于1996年主编了《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一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受到读者欢迎,印刷六至七次。《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是一部勾勒西方自启蒙运动开始到二战之后刑法思想发展轨迹的着作,系修订《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而成,全书以西方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刑法学者为写作对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本书由刑事政策根据其指导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宽严相济对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它也指导刑事立法、刑事执行,因而也是刑事立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刑事政策根据其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死刑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等则是具体刑事政策,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

本书荣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原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项目“比较刑法研究”的成果,书中的观点,均以外国刑法着作的论述为根据,内容分三部分,包括刑法的基础、犯罪论、刑罚论,其中以犯罪论为主,为便于读者了解观点的来源,对有关外国学者的论点均作了注解,明示论点所来自的着作,对我国的刑法研究有重要意义。

《刑罚通论》

本书是学校研究生院资助作为研究生教材出版的,后经校学术丛书编委会讨论列入学术丛书,拟与原先出版的《犯罪通论》成为姊妹篇。

本书在体系上,除绪论外,分为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四篇,另设附编论述非刑措施。在资料运用和学术观点处理上,作法与撰写《犯罪通论》大致相同,以便体现两书成为姊妹篇的构想。但刑罚论毕竟不像犯罪论那样,学说林立,理论深邃,因而本书虽注意在理论上深入探讨,但比较起来,还是在实用性上较强。

《犯罪通论(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

本书共分为绪论、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和排除犯罪性行为四编,基本上囊括了犯罪论的有关内容;在资料的运用上,本书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研究成果,并适当兼顾国外的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努力对各个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在学术观点上,本书既不人云亦云,亦不一味追求标新立异,而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评说利弊,比较得失,择善而从,或提出己见,充分说理。

《外国刑法学总论(大陆法系)》

本书是“大陆法系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15个章节,主要对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刑法与刑法学、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论、未遂犯论、保安处分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本书是国家“八·五”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犯罪研究”的成果。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我国学者对它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什么是经济犯罪,意见颇有分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犯罪,所以我们研究的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犯罪,仅限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它们也可能侵犯公私财产,但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不同,它们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并且以违反一定的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

个人争议

在2009年的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从法律层面判定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他的观点遭到广大网民的质疑。

逝世讣告

沉痛哀悼!一代刑法学宗师,林彪集团核心成员吴法宪的辩护人,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先生,于2011年6月22日19时15分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逝世,享年85岁。

马克昌教授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6日上午9时在武昌殡仪馆举行。

人物铜像

借着学院天井明亮柔和的天光,他静静地坐着,膝头放着一本书。他身后的法学院图书馆里,他的学生们正在知识的浩瀚海洋中遨游。

他就是马克昌,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已故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但珞珈山下的这座丰碑,已不是那个血肉之躯的新中国法学奠基者了。这是他惟妙惟肖的铜像,黄铜坚硬的质地将他定格,他在不朽的法学学术园地永生。

2013年3月,马克昌教授铜像耸立在武大法学院图书馆天井花园中。他坐在长凳上,膝上放着一本摊开的书,似乎沉浸在精彩阅读后的沉思中。他不寂寞,长凳旁边经常放着鲜花,还不时有学生走来,坐在他身旁,捧一本书,与他一起沉思。

怀念诗篇

马克昌弟子、武汉大学教授陈家林所作之诗:

八十五载风雨路,

六十一年求索情。

沧桑历尽雄心在,

学问融通贯笔端。

世纪之案弘法治,

珞珈山麓育英才。

星沉碧落人归去,

前贤伟业赖后生。

革命烈士马克昌

马克昌(公元1906—1931年)字敬德,中国共产党党员,南京雨花台革命烈士。

1906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通海县河西镇汉邑村,少时在家乡读私塾。民国13年(公元1924年)春天,随经商的父亲到昆明,考入成德中学。马克昌在校读书期间,成绩优异,思想进步,在中共地下党的影响教育下,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从此,以大部份时间和精力积极投身于中共云南地下党组织领导的革命活动。因经常不归家,父亲疑他在外闲游浪荡,严命他退学经商,料理家务,他冲破父亲阻力,仍回校寄读,坚持参加革命活动。假期回乡,就在汉邑村内组织“青年同乐会”,以唱歌、讲故事等各种形式传播革命思想。

民国18年(公元1929年)夏天,云南地方军阀相互倾轧,日愈激烈。7月11日,酿厉昆明城内北门街火药库爆炸事件,大批房屋被毁,居民死伤900余。惨祸发生后,中共云南地下组织立即成立由党团员和进步青年组成的“七·一一”青年救济团,拯救受灾市民,马克昌和其他同志一道积极投入了救护伤员,发放救灾物品,为灾民烧水做饭,募捐棺木安葬死者等救灾工作。他还从家里要钱买来云南白药,送给贫困灾民冶病。有两个父母双亡的小孩无依无靠,他亲自送到孤儿院安置。同时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揭露军阀混战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并组织灾民向地方当局作斗争。

同年10月,云南当局与国民党中央派来的慰问委员王伯龄密谋策划,以“慰问灾民”为幌子,在云南讲武堂召开大会,进行反共宣讲。为揭穿其阴谋,马克昌和其他进步青年一起,在会场上散发传单,高呼革命口号,揭露了国民党的反共阴谋。此后,云南当局为转移人民的斗争目标,竟把火药库爆炸事件转嫁给共产党,并以此为借口,逮捕、枪杀了一批共产党员和进步青年。由于白色恐怖笼罩着整个昆明,马克昌被迫在1929年冬离开昆明。

马克昌辗转到上海后,住在江湾区安乐里1012号(蔡家花园),很快与中共上海地下组织取得了联系,在江湾一带继续开展革命工作。1930年,马克昌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中共上海江湾区区委书记,组织领导江湾一带的革命工作。

民国19年(公元1930年)12月9日,马克昌参加“纪念广州起义三周年”筹备会后回寓所时,被潜伏在寓所附近的军警逮捕。当时,他身上带有纪念广州起义三周年的示威游行路线图,在被搜身的瞬间,立即将图纸塞进嘴里,但被军警卡住喉咙,未能咽下。他被押往上海市公安局龙华监狱羁押二十天后,作为“组织暴动案”首要份子押往南京,囚禁在国民党中央军人监狱。在狱中,马克昌抓紧时间学习,坚持锻炼身体,时常关心鼓励同监难友增强对党和革命事业的信心,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到底。审讯中,他严守党的机密,面对坐“老虎凳”、上电刑等种种酷刑,坚贞不屈。为保护同案难友,他把军警在寓所搜出的革命传单和进步书刊,都说成是他自己的,承担了全部责任。

民国20年(公元1931年)4月29日,国民党当局以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判处马克昌死刑。宣判后,他将自己仅有钱钞、衣物、药品送给同监难友,还向看守要来纸笔,写了许多小标语,准确在赴刑场路上散发。有位在押难友对他为革命视死如归的气概感动得哭泣,他说:“哭什么!刑满出狱继续革命。”

在刑场上,马克昌拒喝“倒头酒”,拒吃“倒头馍”,高唱《国际歌》,高呼共产党万岁!临刑时,马克昌不愿看到同案难友在自己面前倒下,要求首先牺牲自己。他连饮数弹,嘴巴被打烂了,手还在挥动。牺牲时年仅25岁,葬于南京中华门外雨花台。解放后,南京雨花台建成革命烈士陵园,马克昌的革命事迹和画像在陵园展览大厅展出。马克昌将永远为人们敬仰、缅怀。

抗日烈士马克昌

马克昌(1913.4—1942.5),字建宏,出生于米脂县杨家沟一个地主家庭。1921年上杨家沟扶风小学,1927年进入省立绥德第四师范学校,1930年转入天津南开中学,1935年考入天津北洋大学,读电机工程专业,曾参与和领导了一二九运动中北洋大学的抗日救亡活动。1937年秋赴延安上陕北公学,结业后任训练科长。1938年冬,率70多名陕公学员赴冀南抗日根据地,开展群众武装工作,历任冀南军区政治部民运科科长,军区武装部动员科科长,组织科科长(团级)等职。1942年5月,率参观团赴冀中参观返回途中,遭遇日寇扫荡部队,突围中不幸牺牲。

爱国激发抗日热情

他从小爱读书,性情温和,为人凝重,勤劳简朴,乐于助人,善从政治上关心别人。读南开中学时期就有浓厚的爱国思想,宁肯贵一点,也要买国货,不买日货,宁肯拐弯路也不进日租界。上大学后,学习刻苦用功,思想进步,除做功课外,还自己安装矿石收音机,收听新闻,关心国事。他坚持每天学习和阅读抗日宣传刊物,如邹韬奋创办的《大众生活》和《生活日报》等进步刊物,为他日后从事抗日救亡活动奠定了思想基础。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寇战领东三省后,又占领山海关、承德等地,进逼华北。蒋介石政府步步退让,于1933年5月31日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使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三省和热河合法化。1935年国民政府的“何梅协定”,又把华北的政治、军事、经济的统治权完全出卖给日本帝国主义。亡国大祸迫在眉睫。克昌目睹日寇的疯狂侵略,激发了他的抗日救国热情,积极参加抗日救国的学生运动。在克昌的引导鼓励下,同宿舍的田庚锡同学也阅读进步刊物,跟随克昌外出散发传单,参加抗日救亡活动。

在一二九运动中

1935年一二九运动中的平津学生抗日大示威1935年12月9日,为了响应党中央“团结一致、停止内战、共同抗日”的号召,北平学生冲破国民政府禁令,举行了声势浩大、震惊中外的“一二九”抗日救国示威大游行(史称“一二九运动”)。天津各校纷纷响应,并在法商学院教授杨秀峰的策划下,举行了全市学生参加的“一二一八”游行示威,克昌积极参加了这次游行示威。为了把这次活动继续坚持和发展下去,平津学联商讨倡议,决定组织“平津学生南下扩大宣传团”,沿途进行抗日救亡宣传。克昌同志积极推动和参加了南下扩大宣传活动。

由天津学生组成的第四团,于元月一日从天津出发,拟于在河北省固安县与北平学生汇合。在南下宣传过程中,因北洋校当局派人赴南京“聆训”事件,天津学生在固安会师后返回,克昌被推选为继续随北平学生南下的十名天津学生代表之一。宣传团到达省会保定后,克昌与北平学生一起,被武装军警押送回北平。克昌等十名天津同学被北大同学接到北大三院住下后,受到北大学生自治会和同学们的欢迎,举行了座谈会。

平津南下宣传团召开了各团代表会议,克昌等十名天津同学也同时参加,正式通过了成立“民先”的保定倡议。平津学生在南下途中1936年2月,北洋大学最早建立抗日救国组织——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简称“民先”),克昌任副队长兼组织委员,之后任队长。从此,克昌成为北洋大学抗日救亡运动的主要参与者和领导者,不少同学在他的动员下参加了“民先”。“民先”的主要活动是:出版进步刊物,(如《北洋学生》、《民众周报》等),创办农民夜校,组织剧团、歌咏队、读书会等学生团体到附近农村宣传抗日。“民先”由最初的20余人,发展到“七.七”事变后的60余人。

田庚锡同学就是克昌首先介绍加入“民先”的。正如田庚锡在后来《怀念革命的带路人》的纪念文章中所写:“最初引我走上革命道路的人是马克昌同志”。北洋大学“民先”的创立和发展,克昌确实起了卓越的作用,功不可没。

在纪念五·卅运动中

1936年春,克昌积极参与北洋同学开展的驱逐反动院长李书田的斗争,受到学校当局的严重警告处分。1936年5月,他和同学们针对海河浮尸(修建日军工事的中国壮丁),纷纷上街做讲演,散传单,抗议日军暴行。政府当局派遣特务搜捕学生,天津一片白色恐怖。天津学联为纪念五卅运动,防止反动军警破坏,提前举行了抗日游行示威,即“五二八”游行示威。以克昌和“民先”队员为骨干的北洋同学积极参加了这次活动。这次游行示威后,克昌加入中国共产党。当时克昌还担负着天津学联的组织联络工作,每天忙个不停,深夜回来,休息的时间很少,还坚持写日记,从不间断。由于斗争的需要,北洋大学建立中共地下党支部,克昌为六名成员之一。

抗日救亡宣传

克昌在军事训练中1937年上半年,北洋同学参加当地驻军二十九军某团的军事训练。在训练中,克昌积极向部队官兵进行抗日救亡宣传,并且在训练中成立了民先组织,任负责人。这次训练,使“民先”队员与部队官兵建立了共同的抗日感情。七七事变后,这个团在保卫天津东局子机场的战斗中,抗击日军非常英勇。后来,他经常带领同学到该团对官兵进行抗日宣传教育。暑假期间,克昌还带领于奇、孙洞、任学敏等几位“民先”队员,在学校附近的柳滩兴办农村夜校,宣传抗日救亡道理,直至天津沦陷后才撤离。

奔赴延安

毛主席在陕北公学作演讲1937年,七七事变后,天津沦陷,克昌作为流亡学生同学会代表,率部分同学赴南京、上海请愿,要求政府抗日。八一三全面抗战开始后,克昌受党组织派遣,转赴延安,先入安吴堡战地青训班受训,后上陕北公学,进入前期学习。克昌在陕公学习期间,多次聆听毛泽东的演讲,坚定了他的抗日意志,其渴求真理和钻研马列主义的精神,深为学校领导所敬佩。故结业后,他再三请求到前线参加抗战,仍被留校任教。由于他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积极,认真负责,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应抗战需要”的教学原则,严格施教,不久被提为训练科科长,并兼任大队长。

血洒疆场

冀南民兵在作战转移途中1938年,日军相继占领华北、华中、华南大片领土,抗战进入战略防御阶段,能组织和带领民众抗日的干部严重缺乏。冬天,身在陕北的克昌,一直没有回米脂看望家中亲人,毅然奉命率70多名陕公学员赶赴华北,被派往冀南,先任冀南军区政治部民运科科长,军区武装部建立时调任动员科科长,1940年调任组织科科长(团级)。

五分区混乱时期,组织派他前往,参与整顿,很快五分区的工作就有了新进展。高王路大破击时,他不分昼夜,极少休息,坚持参与战斗策划和工作布置。在冀南期间,他经常越过敌人的封锁线,去基层开展民兵武装工作,组织民兵,训练民兵,带领民兵与日寇作战。他的足迹走遍了整个冀南地区。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为了确保华北的占领,妄图消灭我抗日武装,对我解放区进行大规模连续扫荡,抗战进入艰难困苦阶段,战争形势十分险恶。

为了更好地开展冀南的群众武装工作,早日粉碎敌人的扫荡和进攻,1942年3月,克昌奉命任冀南军区武装部组织的冀中参观团团长,率团赴冀中抗日根据地参观,学习、交流冀中民兵的敌后作战经验。为避日寇扫荡,参观团遂提前南返,到达饶阳县境内时,适值5月11日的日寇大扫荡,不幸于野地被日寇包围,克昌在突围冲杀时中弹牺牲,时年二十九岁。一同牺牲的还有他的通讯员郭小福同志。他牺牲后,被当地群众就地安葬在饶阳县境内四区的王桥村西边。

烈士事迹被收入《一二九运动在天津》(天津市委文史资料征集委员会1985年10月编辑出版)、《冀南烈士传》(冀南抗战史料编纂委员会1946年编印)和《河北省名人辞典》以及《榆林人物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发行)。绥德革命烈士陵园碑刻其名,《米脂县志》为其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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