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执法与钓鱼执法
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都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不管“钓鱼式执法”还是“养鱼式执法”,都是同一类货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其不执行政策而谋一己私利的实质是一致的。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6、“钓鱼执法”其实就是变相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实现权力寻租;养鱼执法”则文明的多,至少既培育了市场,也搞活了经济。
新闻案例
四川刘麟琳女士的父亲成为最郁闷司机,广汉市交管部门给他打电话,告知其共有131次电子眼违法,按照最低处罚标准都要遭扣393分,罚款13100元。
刘女士的父亲恰好因为联系方式不通,“顺理成章”地成为养鱼执法的对象。在同情其遭遇之余,笔者不禁有些好奇:下个倒霉蛋会是谁,“违法131次扣393分”的记录会不会被刷新?恐怕,只要执罚经济尚存,养鱼执法不除,就没有最郁闷司机,只有更郁闷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