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费用类型
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 中文名:养老保险费
  •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cost
  • 别名:
  • 作用: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 主要特点:国家立法,强制实行

概述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社会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合法权益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10年(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

办理流程:

例如惠州:

单位及个体户

申办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登记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此项不需提供,由税务人员进行税务临时登记)、缴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惠州市社保费缴费登记表》、《惠州市社保费个人明细登记及增减变动表》、《惠州市社保费缴费个人明细信息登记表》

流程(单位):缴费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到惠州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然后凭税务机关提供的《惠州市社保费登记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后到主管社保部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流程(个体户):个体户携带上述资料到惠州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办完登记业务后,向缴费单位发出《惠州市社保费登记通知书》。

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要罚缴一定的滞纳金。

有的地方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金)。

若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大于应拨付的养老金,则按其差额向单位收取,即“差额征缴”(对单位来说是“差额缴交”即“付差”);若应拨付的养老金大于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则按其差额拨付给单位,即“差额拨付”(对单位来说是“差额拨人”即“进差”)。而“个人缴费”则由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原单位按实发放。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账务处理方法也因“征缴”或“拨付”而不相同。

差额征缴

在“差额缴交”情况下,单位在支付“付差”时,按单位缴费金额扣除应收拨人养老金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贷记“现金”。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借记“现金”或“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例】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10人,月退休金总额8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为7%,单位为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全额领取。社会保障机构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单位为“差额缴交”)。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2000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应收拨人养老金8000元,差额8200元。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单位缴费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4000

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4200

贷:银行存款8200

支付养老金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8000

贷:现金80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借:现金(应付工资)4200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4200

差额拨付

在“差额拨入”的情况下,单位收到拨入款的同时结转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按实际收到“进差”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单位缴费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应收拨入养老金总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贷记“现金”。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借记“现金”或“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规定

计入比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的支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329号)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该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该事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计发办法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也有差别: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补贴:补贴标准为125元。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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