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

颛桥

上海市上海县的乡镇
颛桥乡位于上海县西南部,处古冈身地带[1]。东西最长7公里,南北最宽4.8公里,面积26平方公里,耕地24820亩,系棉粮生产区
    中文名:颛桥 外文名:Zhuanqiao Town 地理位置:上海市闵行区中部偏南 下辖地区:30个社区、14个村 政府驻地:颛盛路18号

简介

为原上海县颛桥乡政府所在地。枕沪闵路,六磊塘贯镇北,东有横泾。面积0.7平方公里。镇跨六磊塘有众安石拱桥,俗称砖桥.后讹称颛桥,地因桥名。明设颛桥市,清乾隆年间称镇,嘉庆时复为市,咸丰年间于此设中渡桥团练局。1948年前分治于松江、上海两县,以六磊塘市河和北街为县界,市河以南和北街的东半街以东属上海县,市河以北和北街的西半街以西至竹港属松江县。属松江县部分清光绪年间又称颛桥庄。之后全属上海县。

2000年10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北桥镇和颛桥镇,成立新的颛桥镇,属上海市闵行区。

颛桥镇位于闵行区中部偏南,东临梅陇镇、吴泾镇,西接马桥镇、南与江川路街道相邻,北壤莘庄镇,近邻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紫竹科学园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2003年12月开始运行的地铁五号线纵贯全镇。辖区总面积32.29平方公里。下辖14个村委会、20个居委会。有颛桥、北桥两大集镇和田园地区一个大型社区。全镇户籍人口58897人,来沪人口101385人,人口密度4963人/平方公里。

多年来,颛桥镇党委、政府在闵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抢抓机遇,推动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镇面貌日新月异,教育卫生设施完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关颛桥相关的讨论,可以去颛桥家园论坛.由一群热爱颛桥的居民维护。

经济

全镇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预计2010年实现增加值、财政收入分别达到67亿元、20亿元,分别是“十五”期末的1.94倍、2.3倍,年均增长14.19%、18.49%。全镇实现工业总产值190亿元,年均增长10.8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亿元,年均增长18.99%。n

产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预计2010年三次产业比重分别为0.22%、62.63%、37.16%,二三产业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第二产业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以IT、机械设备制造等为重点,“工业向园区集中”战略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地区产业特色逐渐形成。n

第三产业以城市化为依托,重点发展房地产业,坚持打造精品楼盘,房地产业增加值在第三产业中的比例超过70%。依托房地产业,大力发展商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好爱休闲广场为龙头,以餐饮业为主体的商业产业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数十家创意、财务结算等企业入驻闵行区首家生产性服务业基地——明申财富天地。第一产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调整产品结构,逐渐向都市农业方向发展。

政治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是颛桥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闵行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基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工作,行使基层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n

工作职责n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n

2、制定落实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措施,促进二、三、一产业及其他经济保持平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n

3、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帮助其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培训村(居)委员会成员,开展先进评比表彰活动。n

4、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通过行政管理,鼓励指导帮助多种经济协调发展。n

5、制订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挥教育、卫生、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推行计划生育,做好双拥、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科协、老龄及宗教、侨务、少数民族等工作。n

6、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严格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做好防汛、防台工作。n

7、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政策,搞好统计、劳动管理和档案工作。n

8、拟订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完善公用设施配套,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协助配合市、区重点工程建设。n

9、协助和支持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镇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n

10、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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