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法律领域术语
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1]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中文名:非法人企业 外文名: 定义: 主要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登记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基本概念

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账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能力

非法人企业是非法人组织的一种。非法人组织具备下述能力: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及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为他人担保等。

诉讼能力

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以其名义独立地起诉和应诉,具有诉讼能力。非法人组织一般有自己的名称,并有权以自己的名称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这不同于只能以所属法人名义对处交往的法人职能部门。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该非法人组织承担,而不是由组织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承担。这一特征是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实体,而不是作为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管理资产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是其存在和运营的物资基础,也是它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既是非法人组织的一个特征,也是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在内部和外部形态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外部形态上,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具有不完全独立的特征。这种不完全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归组织所有。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的来源,或是组织成员集资,或是创设单位的划拨或投资。因此,非法人组织的财产真正所有人是组织的成员或团体的创设单位。第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基于所有关系,与组织外的某些其它财产有法定的责任关系。由组织成员集资而成的非法人组织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在法律归属上是同一的。例如,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未投入合伙经营体中的个人财产与合伙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分割界限;在合伙型联营体中,组成联营体的各单位未投入联营体的所有其它财产与该联营体的财产在法律上亦是不可分割的。由上级创设单位的投资或划拨的财产、经费构成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与该上级单位的其它财产在法律上也归属于同一主体。

非法人组织财产的这种不独立性,决定了非法人组织财产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由组织外与之有法定责任关系的财产为之负连带责任。在内部形态上,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归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该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以便实现组织利益。非法人组织与其财产的关系虽非所有关系,但也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排他效力的物权关系。非法人组织中,有一类特殊的组织不具有财产或经费,但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能力,也属于非法人组织,比如,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

非经营性

包括非法人机关、非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社会团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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