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

难民

遭受灾难而流离失所的人
广义来说,难民是指由于天灾或人祸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需要离开原居地的人。严格意义上的难民,是根据联合国1951年的一份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在1967年修订的关于难民身份的一份议定书所共同订立的。该定义是:基于一种可以证明成立的理由,由于种族、宗教、国籍、身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畏惧遭受迫害并留身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样的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一个无国籍的人,或国家灭亡的人,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1]
  • 中文名:难民
  • 外文名:Refugee
  • 世界难民日:每年的6月20日

引证解释

《儿女英雄传》第二回:“那安插难民,自有一班儿地方官料理。” 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我要骗人》:“被水灾所害的难民成群的跑到安全之处来。” 沙汀《代理县长》:“他自己宣布的目的是替难民请赈,实际上是活动政费。”

基本含义

信息介绍

难民指那些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严格意义上的难民,是根据联合国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联合国在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修订的关于难民身份的《难民议定书》所共同订立的。这两份文件把难民定义为:基于一种可以证明成立的理由,由于种族、宗教、国籍、身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畏惧遭受迫害并留身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样的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一个无国籍的人,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

从地理学角度讲,难民是人口迁移的特殊形式。因天灾、战祸、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宗教和种族歧视、国界变更等,导致大批人口被迫离开家园,流落他乡,形成强制性的迁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难民问题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亚、非两洲,非洲难民主要来自南非和非洲之角,亚洲难民主要来自阿富汗、柬埔寨和越南。联合国1951年7月28日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又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呼吁应给予难民基本人权,并设有难民高级专员负责监督执行难民公约及接助等事项。

难民是国际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战争、种族迫害、部族矛盾、国家领土变动、政治避难、自然灾害、经济恶化等原因造成的一个不能或不愿回原籍国的群体,具有群体性、无助性、流动性、自发性和被动性的特征。

难民分为经济难民、战争难民、种族与宗教难民、政治难民、自然灾害难民等。经济难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自愿”背井离乡的人,也称“非法移民”。自然灾害难民是因地震、严重的水旱灾害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的人,往往能通过临时救济返回来源国。战争难民是为躲避战乱而逃离家园的人。每一类难民的属性又不是单一的,有时战争难民同时又是政治难民,灾害难民同时又是环境难民等。目前,国际上解决难民问题一般采用3种办法:自愿遣返、就地融合和第三国安置。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其领土上的难民一定的待遇,其中包括,在初级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在动产和不动产、自由职业、房屋等方面给以至少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并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各国应尊重难民取得个人身份的权利,给予难民身份证件和保护他们不被驱逐出境,并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

“世上最大的悲痛莫过于失去祖国。”这是一位古希腊诗人对难民悲惨境遇发出的慨叹。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过去60多年来,全世界约有7500多万人因战乱、灾害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非洲和中东是世界上输出难民最多的地区。

6月20日是世界难民日。

保护原则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前者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后者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难民地位

难民在各国的地位不同,由有些国家不赋予难民政治地位,公民地位低于本国公民,如不得担保难民在本土外的父母、配偶等移民到难民所居住的国家,必须要等难民归化后才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现状

随着美国从阿富汗撤军,阿富汗难民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阿富汗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总数现在已经超过300万人。这意味着,欧洲国家再次面临难民涌入的巨大风险。

其它相关

难民地位的公约

根据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难民关于难民法律地位问题,195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讨论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的会议,于当年7月28日通过了一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该公约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止,有91个国家认同和加入。

公约规定:

1、缔约国应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对于其领土内的难民给予下述待遇:①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济、 劳动和社会安全、宗教自由、 财政征收、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诉讼权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

②在动产和不动产,自营工、农、商业,自由职业,住房,初等教育以上的教育,选择住所和行动自由等方面,给以尽可能的优惠待遇,无论如何不低于一般外国人所享受的待遇;

③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待遇。

2、缔约国应尊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并给予难民身份证件、旅行证件和其他行政协助。难民赴另一国定居时,缔约国应准许其转移资产。

3、缔约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惩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

4、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5、缔约国应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

6、缔约国应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任何其他机关合作,为其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7、难民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上述公约的规定仅适用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出现的难民,而此后又发生了新的难民情况,1967年1月31日又签订了《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82年底,有9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议定书规定,上述公约不再只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变成难民的人,这样就使得缔约国境内的一切难民都享有同等的地位。

国际人道法保护

难民法(主要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使命为难民的保护和援助事宜提供了基本框架。除此之外,难民还受到一般人权法的保护;当他们所处的国家陷入武装冲突时,难民还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根据国际人道法,应保护人们免于流离失所;在流离失所期间,只要其未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就应作为平民受到保护。国际人道法还保障救援和人道组织能够接触武装冲突局势中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冲突各方必须为药品、食物、毯子和帐篷等救援物资的供应提供便利。

遗憾的是在最近的许多冲突中,这些规则都受到了忽视,这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身陷险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断呼吁各国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应对平民时,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法和基本人道原则。只有通过遵守这些武装冲突规则,才能预防难民潮和国内迁移;同样,只有当国际人道法得到遵守时,被迫逃离家园的人才能得到保护。

世界难民日

世界难民日是每年的6月20日,为了保证难民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于1951年召开了“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其领土上的难民一定的待遇,包括:在初级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在动产和不动产、自由职业、迁徙等方面给予至少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并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各国应尊重难民取得身份的权利,给予难民身份证件和保护他们不被驱逐出境,并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

2009年纪念世界难民日的主题是“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需要”。

联合国难民署

联合国难民署全称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于1950年12月14日由联合国大会创建,并于1951年的1月1日开始工作。该组织帮助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帐篷,食品,水和药等生活必需品并为寻求长久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自愿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国家开始新生活。在50多年中,该组织已帮助大约5000多万人使他们得以开始新的生活。现在,遍及在120多个国家中的5,000多名工作人员继续帮助着大约22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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