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宝

陈德宝

原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
陈德宝,男,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涉案金额约在1500万余元,与警用飞机一事无关。法院宣判后,陈德宝并未提出上诉。陈德宝缴纳房改款12.7306万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购房款35.4998万元。2012年,陈德宝被调查,后由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008年,袁长生分两次送去200万现金用于房屋首付和装修及购买家具。陈德宝提出申诉,他愿意重新作出证言。
  • 中文名:陈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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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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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成就: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

工作简历

陈德宝,男,原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

1976年,插队到北京市密云县,后进入密云县公安局新城子派出所工作,此后,连续从刑警队、密云水库派出所的普通警员,升任密云县公安局政治处副科长、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所长。

1994年,任密云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8年从远郊区县被调到海淀区公安分局任副局长。

2003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政委。

2006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委。

2009年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

2012年3月7日,陈德宝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同日以陈德宝涉嫌受贿、贪污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庭审回放

2012年3月7日,陈德宝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此后,陈德宝案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同日以陈德宝涉嫌受贿、贪污移送审查起诉。这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因认为于某证言不能自圆其说,袁长生的证言也不属实,因此,辩护律师赵运恒向法庭提出了证人出庭申请。同时,律师认为由于认为陈德宝遭受了刑讯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师又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并没有对这两个申请作出任何回应,而律师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个中缘由,无从知晓。

相关事件

收受袁长生贿赂

1999年,陈德宝在装修房子时结识了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老板袁长生,此后两人成为好朋友,随着陈德宝的一路升迁,袁长生的工程也跟着从最初的海淀分局到市局再到西城最后到大兴区,这些工程一共是9项,造价少到60万,高到4000多万,总造价超过一个亿。

自从承揽了第一个工程后,袁长生便开始每逢春节就给陈德宝送钱,2002年春节2万、2003年春节3万、2004年春节5万。得知陈德宝的儿子陈某要出国留学,袁长生还送上1万英镑的“零花钱”。

2005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袁长生给予陈德宝共15万购物卡。2008年,袁长生分两次送去200万现金用于房屋首付和装修及购买家具。

2010年11月,大兴分局分房,袁长生又帮忙交了60万首付款。2011年8月,公安部金盾影视中心副主任海蒂的女儿(陈德宝的干女儿)出国留学,因陈德宝曾答应对方出留学费用,因此袁长生又送上3万英镑。另外,2011年5、6月份,陈德宝还向袁长生要了2万欧元。据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408.6546万元。

此外,陈德宝还和儿子陈某共同收受袁长生的奥迪A6L(价值63.8164元)和奥迪A8L(价值238.961万元)轿车各一辆、电话充值费20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币330.16892万元。

此外,袁长生还于2008年出资1000万,与陈某在辽宁省绥中县注册成立了长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未出资,占公司股份51%并担任法人代表。检察机关认为,陈德宝和陈某共同收受干股价值510万元。

收受其他贿赂

2005年至2006年,陈德宝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政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于某获取北京市公安局三个在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于某为表示感谢,赠送陈德宝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300万。2011年4月,经陈德宝同意,于某将该别墅变卖了870万元,于某按照陈德宝的意思将这笔钱打入陈德宝朋友的账户,对方帮助陈德宝炒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5月,陈德宝在任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局里以3840元/平方米购买、用于解决局内干警私租房问题的房产,以吴某的名义留下一套,面积为125.6平方米。陈德宝缴纳房改款12.7306万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购房款35.4998万元。2011年9月,经陈德宝同意,吴某将房产变卖。

另据指控,陈德宝于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期间,将用于个人消费和不符合财物报销条件的发票共计12.706万元,交给时任大兴分局装备财务处处长张某报销,该发票因为不符合报销条件,一直在单位财务账上挂账。

服刑之后提出申诉

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做出刑期20年的宣判后,陈德宝没有上诉。判决于2013年1月10日生效。

2013年4月7日,已经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申诉书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讯逼供。

同时,袁长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讯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违心所做。陈德宝提出申诉,他愿意重新作出证言。

另据律师介绍,其在向辽源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同时提交了要求归还非法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的申请。所有涉案财产都应该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上,并没有附带扣押财产清单。当律师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时,法官张某表示,法院并未收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目前(2013年4月)财产仍被扣押在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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