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判决
在我国,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若因除权判决而利益受损的,只能通过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是指丧失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
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所启动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独立的争讼程序。撤销除权判决与再审的理由有所不同,除权判决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来撤销。因此,立法上规定了审判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专门程序。
具备条件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必须具备一般起诉要件和通常诉讼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特殊要件:
(1)当事人须适格。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中,原告是利害关系人,而被告仅限于除权判决的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例如,因为战争、洪水、地震、交通断绝或因患重病等,而迟误申报的;因为法院没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无法申报的。
(3)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销之诉。
(4)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