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间谍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1],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
  • 中文名:间谍罪
  • 外文名:
  • 发布单位:
  • 其他外文名:espionage
  • 分割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 主体要件:除法人外的的其余人
  • 法律法规:《刑法》 和《国家安全法》

定义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

责任形式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法律辨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交叉,通常情况下,间谍组织往往同外国、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密切关联;同时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往往同背叛国家行为在危害国家安全层面,性质和后果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首先,犯罪保护的法益侧重不同。如前所述,背叛国家罪直接保护的法益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本罪保护的法益的直接对象一般为国家情报安全和政治稳定。其次,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背叛国家罪的处罚的典型行为是勾结行为;而本罪主要处罚间谍和破坏行为,其有可能表现为勾结外国,也有可能是直接加入敌对间谍组织,成为其实施间谍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立本罪,犯罪方式和行为人所起到的集团角色和分工在所不问。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它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奔或投靠敌对势力,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的唯一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国内外敌对势力。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两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是非敌对国家或势力。(2)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它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间谍罪的行为人只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否从事收集情报,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实施了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2)提供情报的对象不同。间谍罪中提供情报的对象仅限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为其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情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处罚

犯间谍罪,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反间谍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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