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金融中介借款方式
长期借款(long-term loans)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中文名:长期借款 外文名: 别名:长期贷款 英文名:long-term loans 定义: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概述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构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的需要。

账户设置

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主要用途

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可以弥补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还起着施工企业正常施工生产经营所需垫底资金底作用。

2.企业为了扩大施工生产经营、搞多种经营,需要添置各种机械设备,建造厂房,这些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长期占用的资金,而企业所拥有的经营资金,往往是无法满足这种需要的,如等待用企业内部形成的积累资金再去购建,则可能丧失企业发展的有利时机。

3.举借长期借款,可以为投资人带来获利的机会。企业需要的长期资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二是举借长期价款。从投资人角度来看,举借长期借款往往更为有利。一方面有利于投资人保持原有控制企业的权力,不会因为企业筹集长期资金而影响投资者本身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投资人带来获利的机会。因为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利润列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就可少交一部分所得税,为投资人增加利润。

帐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

借记“--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折价和交易费用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摊销的溢价,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科目。同时,应转销该项长期借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转销的溢价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

应当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核算

(1)取得长期借款

借:--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2)长期借款的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筹建期间]

在建工程[购建固定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制造费用[生产产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研发支出[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财务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3)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应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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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要求,北京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北京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选取重点机构进一步开展了专项核查,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约3000万元,并已经启动对4家银行的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

其中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2011年6月10日归还;另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011年6月23日归还。合同约定两笔款项均指定汇入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借款人处加盖了吉林某公司的印章,纪某在法人代表处签字。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商贸公司先后汇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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