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名称】野味
【拼音】yě wèi
【注音】ㄧㄜˇ ㄨㄟˋ
【基本解释】[game as food] 野生哺乳动物,或有时为鸟类,或猎获品(如追猎)的可食用的肉;尤指猎获野兽的可食用的肉野味不一定是野生动物,它可以是野生蔬菜。
详细解释
1、指用以做成的肉食:野味之逊于家味者,以其不能尽肥。
《水浒传》第六六回:“﹝解珍、解寳﹞扮做猎户,去北京城内官员府里献纳野味。” 《东周列国志》第四回:“乃觅鸮鸟数头,假以献野味为名,来见庄公。庄公问曰:‘此何鸟也?’”清 李渔 《闲情偶寄·饮馔·蔬食》:“野味之逊於家味者,以其不能尽肥。” 杨朔 《香山红叶》:“我们先邀老向导到一家乡村小饭馆里吃饭,几盘野味,半杯麦酒。”
2、指采集得来的野蔬瓜果。
清 惠周惕 《从赤城至国清寺》诗:“庞眉老僧可人意,为我扫石开禅关。匏樽酌茗荐瓜果,野味足洗官庖羶。”
有很多都市人现在闲暇时去农村“农家乐”去体验下野味风采,“农家乐”得野味一般是从山上现打下来的,但是也有很多是家养,基本都是现吃现做,不会像城市一样是死的。
明令禁止
2020年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工作情况。针对大家关注的打击犯罪、规范养殖、交易监管、动物保护等热点问题,公安部、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表态,将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切实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将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进一步明确进食的范围;对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进行全面整顿,依法清理已核发的许可证件和文书,从源头上遏制食用野生动物。
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