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

邦联制

松散国家联合制度
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中国的周朝内的各个诸侯国主权高度独立,周王为名义上的共主,跟现在的邦联制相似。邦联制(Confederation)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federation)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例如,北美独立革命胜利后,13个殖民地组成了邦联,但不久以后就依据宪法组成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国;埃及与叙利亚等也组成过邦联。[1]
  • 中文名:邦联制
  • 外文名:
  • 别名:
  • 简介: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
  • 联邦:联合的国家
  • 邦联:“国家的联合
  • 典型代表:英联邦、欧洲联盟

简介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 。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邦联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比较

通常情况下,联邦的中央政府拥有实权,高于或平等于地方。例如今天的美国。

邦联的中央通常是名誉性的(如英联邦),或对地方控制有限的,如欧洲联盟(通常作为协调机构)

邦联(Confederation)与联邦(Federation)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超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

特色

主权仍在各自国家并有各自的政治。

中央权力需要靠各国支持否则政策无以推行;有些甚至没有中央机制,例如:独立国家国协。

邦联靠条约、政治、经济或军事组成,结构松散故容易因利害关系解组。

邦联盟国就算违反邦联中央法律也不致构成无效。

优点

利于合作。

中央机制可被地方节制。

缺点

造成限制承诺的执行。

政治体制不稳。

欧洲联盟

目前最为著名、也较符合特征的邦联即为欧洲联盟。但是,今天的欧盟已经超出了邦联的范围,比如说欧盟的法律(如人权公约与法院)凌驾于各国法律之上,统一的货币政策,并且在外交农业等各个领域形成了统一政策。

俄白联盟

俄白两国于1999年12月8日签署建立俄白联盟国家条约,规定两国在保持各自国家主权、独立和国家体制的同时,建立邦联性质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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