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尼派

逊尼派

伊斯兰教主要教派之一
逊尼派,伊斯兰教主要教派之一。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全称“逊奈与大众派”,自称“正统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1]与什叶派并称为不同的两大政治、宗教派别。“逊尼”系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遵守逊奈者”,亦即“遵循传统者”。中国穆斯林大多属逊尼派,遵奉该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该派有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教法学派、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学派。
    中文名:逊尼派 外文名: 别名: 外文名称:Ahl a1—Sunnah 别称:逊奈与大众派 主要宗派:哈乃斐教法学派、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学派 隶属:伊斯兰教

形成

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

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

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

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义、哲学思想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派别。

传播

逊尼派社会基础最初仅限于阿拉伯半岛各部族的穆斯林,后来随着阿拉伯哈里发帝国不断的对外扩张,亦包括依附于阿拉伯贵族的其它语族的穆斯林社团,如两河流域的伊拉克人,西亚的波斯人,中亚的突厥人,南亚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尔人等,形成一个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体。

历史上该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长期居主导地位,曾建有伍麦叶王朝(661~750)、阿拔斯王朝(750~1258)、奥斯曼帝国(1298~1922)等幅员广阔的伊斯兰国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伊斯兰政权,影响相当广泛、深远。逊尼派接受承认所有前四位哈里发,也接受大马士革伍玛亚德王朝的主张接管哈里发职位。

从7世纪开始,哈里发都是逊尼派的人,直到1258年阿巴斯哈里发王朝的结束。奥斯曼王朝在1775年重新恢复了哈里发职位,但又在1924年被废除。但是直到10世纪,逊尼派才正式形成,采取“逊尼”的名称。

逊尼派为历代伊斯兰国家中央政权所奉行,先后被倭马亚王朝、后朝阿拔斯王朝、塞尔柱王朝(公元1055年--1157年)、埃及的阿尤布王朝(公元1171年--1250年)和马木路克王朝(公元1250年--1517年)、奥斯曼帝国等定位国教,得到官方扶植而广泛流传。

社会基础

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卜《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

1. 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以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

2. 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古兰经》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

3. 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

4. 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

5. 通晓逊尼派对《古兰经》的读法和注释的人;

6. 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

7. 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

8. 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政治主张

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都是合法继任者,因此获得历代哈里发国家的扶植而广泛流传,自称正统派。世界上穆斯林多属逊尼派。它在神学思想方面有两个著名的支系,一为经典派,在探讨教义时重经典明文;一为意见派,在注意经典明文的同时,侧重个人见解。该派又因对教法问题的观点不同而出现了许多教法学派,其中最著名的是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

逊尼派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1)出身于古莱什族,但不必是哈希姆家族,也不必是阿里的后裔。

(2)成年的男性穆斯林。

(3)身心健全的自由人。

(4)有勇气和魄力及保卫伊斯兰领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点。

(5)为公众所拥戴,并举行臣服仪式。

思想体系

政治学说

认为伊斯兰教确认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制度,国家的绝对主权仅属于安拉,以神圣的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为最高原则,哈里发国家是为了弘扬伊斯兰精神、维护穆斯林大众的根本利益联合而成的一种信仰者的共同体(即乌玛),尊重民意、为民作主、保卫边防、维护穆斯林民众的物质福利为国家的基本宗旨;国家首脑哈里发通过民主推举或协商产生,为绝对主权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义、虔诚、博学多才的穆斯林才有资格当选,其职责是弘扬伊斯兰教、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众的合法权益。民众有义务遵从哈里发,不得举兵反叛。 

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古来什族;成年男子;身心健康;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

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基本教义

称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信经典),信世间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后复活”、“末日审判”(信末日或信后世)。

此外尚有必须履行的信仰制度,称为“五功”(念、礼、课、斋、朝)。

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论体系和教法学说两部分。

逊尼派穆斯林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据。其中《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源,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一件行为是否合法、得体,首先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如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由专司解释律法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根据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原判例,类推出结论,经大多数教法学家的公议认可后,成为必须遵循的律例。此外,创制(伊智提哈德)、优选(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辅助法源,也为个别教法学派所承认,以增强教法的活力。

教法学说方面,逊尼派穆斯林以早期四大教长的著作、后世学者们的诠释和权威教法学家发布的正式法律见解(法特瓦)为依据,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同为正统,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学思想较为灵活、变通、宽容,尤为重视遵循本学派的传统,反对“标新立异”(比达阿)。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制改革潮流的兴起,曾出现过吸收外来法的倾向,并就伊斯兰教法的法源理论、法律实体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订,但仍以传统伊斯兰教法为基础。

教法原则

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古兰经》;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经》与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逊尼派教法学思想的特点在于:

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一般情况下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逊尼派教法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半岛无法可依的历史,大大发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所刨制的教法,从而形成了系统的伊斯兰教法。

贡献

逊尼派学者一贯重视《古兰经》和圣训在宗教上的价值,将其作为约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论根据,并对《古兰经》作了大量注释。在注释中,他们坚持以古兰注释古兰或以圣训注释古兰。著名的逊尼派经注家泰伯里的《古兰经解总汇》是该派早期经注代表作,对经注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泰伯里以逊尼派的信仰观点指导经注,为该派经注学的先河。除经注外,该派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圣训学学者。他们将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又一重要经典,编辑、出版了六大圣训集。

重要事件

2015年2月15日,伊拉克逊尼派部落领袖Qassem Sweidan al-Janabi的车队在首都巴格达东部什叶派聚居区萨德尔城遭伏击。al-Janabi双手被绑在身后,头部中枪。他的儿子胸部中枪。7名身亡的保安多数头部中枪。al-Janabi的侄子、政客Zayed al-Janabi在伏击中也被扣押,但是却平安获释。目前,尚未有组织宣称对上述袭击事件负责,但是,伊拉克副总理穆特拉克(Saleh Mutlaq)呼吁遏制什叶派武装组织。这起袭击事件引发外界对于伊拉克武装组织作用的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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