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

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 中文名:进口增值税
  • 外文名:value-added tax on imports
  • 表达式:(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 针 对: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
  • 属 于:流转税
  • 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 文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计算方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样式如下(来源:百度图片):

1、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

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

2、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

1)进口关税

2)代征增值税

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1100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82,785x12%=9,934.20元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

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x17%,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82,785+9,934.20=92,719元。

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92,719x17%=15,762.23元。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新闻

免征种源进口增值税

我国对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有多年历史,相对以往,本次免征对违规违法的单位惩罚措施更加严厉。

【财经网专稿】 记者 鲍喆 7月7日,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后简称通知)。

通知中表示,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动植物种源,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另一类则是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通知中称,农业部201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和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审核确定。各地海关将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相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11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允许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通知中强调,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记者在查阅财政部以往发布的相关条例时发现,我国实行对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有多年经验。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实行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该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较于2009年颁布的办法而言,2011年开始的免税政策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惩罚更加严厉——在2009年的办法中,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免税资格时间仅为2年。

免交进口增值税

出口欧洲–>转运清关–> 免交 CIF价 20% 的进口增值税1. 汉堡转运Fiscal Representative免进口增值税根据德国 <<营业税法>> (§ 22a ff. UstG) 的相关规定: 对于所有来自欧盟成员国的非德国进口商(比如 波兰,捷克,匈牙利,意大利,法国等),他们在德国尚且没有分公司,其进口货物也不直接在德国境内销售。这样他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经过德国港口过境运输到其他欧盟国家,就可以利用“商务财务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优势,在清关时只须缴纳欧盟统一关税,而其“立即支付进口增值税” 一项则将通过我们的代理在进口申报时得到豁免。 * 以上所提到的在德国转运清关免缴欧盟进口增值税业务只适用于从中国 FOB, CFR, CIF到德国 (不适用于 DDU和 DDP目的地操作!),然后再由欧盟这边公司接手,这样就可以利用欧盟境内跨国销售的优势,为欧盟进口商在德国转运清关时免缴CIF 价20%的欧盟进口增值税! 2. 欧盟境内销售免进口增值税(Intra-Community-Delivery) 如果你们公司 或者合作伙伴公司在德国有税号 Steuernummer / Tax number, 这样就可以把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以德国公司名义先进口到德国,然后再卖到其他欧盟国家,这样在德国报关申请免进口增值税时就需要两个Invoice (一个是从第三国到德国,还有就是德国到其他欧盟国家!),但前提条件是货物清关后必须马上运出德国到其他欧盟国家,但如果在没有任何延迟的情况下把货物从集装箱转到卡车再运走也是可以的! 3. 鹿特丹/安特卫普转运 Fiscal Representative 免进口增值税对于所有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他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经过 鹿特丹 或 安特卫普港口过境运输到其他欧盟国家,就可以利用“商务财务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优势,在清关时只须缴纳欧盟统一关税,而其“立即支付进口增值税”一项则将通过我们的代理在进口申报时得到豁免。区别于德国转运的是,在这里同样适用于 DDU 和 DDP 目的地操作! 互惠: – 欧洲进口商可以节省 CIF 价大约 20% 的流动资金! – 在帮客户节省采购费用的同时,赢得更多的客户订单!

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向中央发电企业注入资本金,对保暖保供重点地区和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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